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收土地需要盖什么章?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征收土地需要盖什么章?
  
  今年随着城市的发展,对土地的使用需求越来越大,城镇周边的土地逐渐被开发利用,在开发商们使用土地之前都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征收土地批示同意,那么,征收土地需要盖什么章呢?下面就这个话题进行简单的讲解,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征收土地需要盖什么章
  
  有三处需用章:
  
  一是证书左页的右下角,加盖的是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专用章,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是证书右页的左下角,加盖的是发证登记机关的公章或该机关土地登记专用章,如:“×××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三是证书右页的右下角,加盖的是证书监制机关的管理专用章,自1999年1月1日起,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以上对征收土地需要改什么章做出了简单的讲解,对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也给出了详细的答案,当然如果您是正在经办类似工作,具体还应该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去盖章签字。以上是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南昌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南昌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不断扩大,经济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城市用地或者工业发展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征地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导致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对政府出台的征地标准也越发的关注,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经济发展也在不断进步...


·每个城市的容纳量都是有限的,本身北京、上海等这些地区越来越多
      每个城市的容纳量都是有限的,本身北京、上海等这些地区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员,就给当地的住房、交通、就业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压力。尤其是在买房的时候,就体现出了拥有本地户口是非常赞有优势的。不过像上海这些地区的户口问题也不是特别好解决,所以外地人如果在上海买房的话,就需要提前了解一下外地人...


·怎么在外地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时选择的方式不同,所需要的手续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协议离婚较诉讼离婚的手续较为简便,但实践中,夫妻之间可能会由于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或因财产分割而产生异议而需要诉讼至法院。夫妻分隔两地的话,也是可以在异地起诉离婚的。那?怎么在外地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个起通过...


·私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否合法
       一、私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否合法? 1、不合法,对于已经审批建设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比如审批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用作商业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


·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是要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的,但是难免也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对于农村一户多宅也是分情况处理的。那么,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   农村“一户多宅”,顾名思义,...


·身份证丢了可以在异地补办吗
      身份证丢了可以在异地补办吗 身份证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身份证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有些人因生活在异地,且因工作或者生活的原因而不方便回到原居住地办理补办手续。那身份证丢了可以在异地补办吗?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


·齐齐哈尔农村征地补偿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在土地被以项目之名征用时国家给与的必要的经济补偿,但是有关这一点,各个地方的征地补偿的政策也不总是一样的,比如说齐齐哈尔农村征地补偿就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实际的征地细则与实施办法,这一点也是规则上许可的。 一、齐齐哈尔农村征地补偿是什么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


·长春市朝阳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春市朝阳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步伐正在不断加快着,因此很多地方也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当然,被征收的土地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也大有不同,下面我们以长春市为例,一起来了解一下长春市朝阳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便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长春市...


·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年是多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仅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必然趋势,湖北省已具备全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条件,因此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土地征收不合理怎么投诉
      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是什么?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在有些农村,很多人都选择外出打工,村子里只剩下了老人和小孩,因为能力的限制,不能耕种土地,于是在农村出现了许多荒地,那么这些荒地怎么办呢?国家出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是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