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外资企业法实施办法具体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消费大国,因此中国市场历来是外资企业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对于外企业的入驻是有要求的,毕竟要是对中国人民有伤害或是对中国发展不利的,我国是坚决拒绝的,那么外资企业法实施办法具体有哪些呢?
  
  一、外资企业法实施办法和依据有哪些?
  
  (一)外资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四)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五)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七)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八)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九)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十)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十一)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十二)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十三)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十四)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2、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3、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二、外资企业法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一)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二)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三)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四)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五)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六)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七)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八)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九)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十)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法实施办法旨在约束外资企业进行合法投资,规范投资,如果是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很大帮助的中国欢迎之至,并且会提供很多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想要利用中国的资源牟取暴利又对中国经济发展不利的,中国是不欢迎的,相信以后会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外资企业法和更有效的实施办法。
  
  


·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而且解除实习协议比解除劳动合同容易得多,而且解除实习协议不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 实习期满,协议终止 (2) 乙方违反...


·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哪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要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就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在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候,由于经营者的办理条件不同,领取的营业执照性质也不同。通常营业执照申请后,可能会影响日后和其他企业合作。那么怎么区分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呢?...


·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占比60%以上的股东能不参加吗?
      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占比60%以上的股东能不参加吗?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占比60%以上的股东不能不参加,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新公司法出资期限有什么规定?
      新公司法出资期限有什么规定?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各公司,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定了公司法对公司的各个事项进行管理。公司法出台至今经过了多次修改,这也是为了使该法律可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关于出资,新公司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那新公司法出资期限有什么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手段有哪些?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手段有哪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历来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经常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确保资金充足非常重要。它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拿到生产研发所需资金。那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手段有哪些?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


·和分公司签合同需要起诉谁?
       一、和分公司签合同需要起诉谁? 可以起诉总公司,《公司法》第31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


·公司法人变更后果严重吗
      公司法人变更后果严重吗公司法人变更后果严重吗公司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据法人意愿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法人变更有如下两点后果。(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


·公司赔偿金拖着不给怎么办?
      公司赔偿金拖着不给怎么办? 公司赔偿金拖着不给怎么办? ?公司不给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后,拖着不给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法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成立,生效是怎样的
      公司法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成立,生效是怎样的?不少人人觉得如果想要让其他的合伙人加入到工地的经营当中是需要有全体的合伙人同意的,其实这个表述是不对的,合伙协议和入伙协议其实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差别的,特别是对新入伙的合伙人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方面,那么公司法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


·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收入可以自己支配吗
      需要看情况。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但发生了纳税义务,取得了收入,首先要正确计算各环节应缴税款,不然依然会面临税务风险,至于税后利润,老板可以自己支配。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一、夫妻合伙企业离婚财产分割的办法是什么?
      一、夫妻合伙企业离婚财产分割的办法是什么?1.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合伙企业后,如果经双方协商需要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在另一方名下的,即要发生入伙和转让等涉及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对合伙人婚姻关系变化后可以退伙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