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样的?
  
  现如今,城市发展不断扩大,经济迅猛发展,许多公共建筑出现,不仅给民众提供了便利,也带来了一些危害。国家为了规范公共建筑的建造,同是也为了检验公共建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出台了一系列的验收政策,下面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关于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关内容
  
  
  1、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应满足建筑及其它相关专业设计的要求。
  
  
  2、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应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相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等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
  
  
  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查验进场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
  
  
  5、公共建筑建筑装饰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环境、功能要求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并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认可。进场后需要进行复试及见证检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并检查相关记录。
  
  
  6、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阻燃、防腐和防蛀处理,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7、承担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
  
  
  8、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9、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以达到装饰作业的要求。
  
  
  10、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主要饰面材料样板或样板间(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11、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2、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当必须交叉进行施工时,应在装饰工程的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及消防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筑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3、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必要的图像资料。
  
  
  1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清理,做到整齐、卫生、洁净
  
  15、公共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6、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于既有建筑或改建的装饰工程,应将原有主体结构验收(检测)报告及结构加固验收记录一并整理归档。
  
  总的来说公共建筑的出现就是满足人们除了居住以外的其他一切社会活动需求。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也给群众带来了不少便利。同时地方的公共建筑也体现了当地独特文化,我们也在这里提醒您,爱护公共建筑,人人有责。
  
  


·解除劳动关系后仲裁可以吗?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仲裁?
      解除劳动关系后仲裁可以吗?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仲裁?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有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后仲裁可以吗?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仲裁?下面,我们具体和您说一说: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怎么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在工作中如果你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怎么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在工作中如果你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反应,如果公司实在是没有人解决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涉外仲裁申请书。那么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一些必要的书面流程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


·广州劳动仲裁程序
      广州劳动仲裁程序 广州市作为全国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一直存在着各种劳资纠纷。广大的基层劳动者一定需要知道广州劳动仲裁程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是我们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办理程序 ? (1)申请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仲裁,需向仲裁委员会...


·国定假日加班工资需要缴税吗
      国定假日加班工资需要缴税吗加班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1)给付标准不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法律对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确定的给付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刑事赔偿误工费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误工费规定是怎样的?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误工时间就根据,因为错误所导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是其他方面不能够工作的时间计算。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


·发生工伤事故之后
      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的话,则此时最好签订书面的协议,此时对双方来讲都是比较好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但现实中也是有可能出现工伤赔偿协议不履行的情况,那么此时应该怎么办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推托拒付工伤赔偿...


·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
      工程质保验收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平时您在生活当中不管购买什么商品,都是有质量保证期的,所以更不用说是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整体造价,投资数额都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完工以后,其实也是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检验,肯定是要结合各种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的时间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


·一、入职以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入职以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要是一直没去签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起...


·企业工伤等级是怎样评定的
      企业工伤等级是怎样评定的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


·没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可以获得吗?
      没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可以获得吗 可以的,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