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自我国建国之后的几十年,我国不断的加强了法律的修订,这就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过程。法治社会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给予指导。我国就针对国家赔偿制定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它的内容。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 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 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原因就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国家出太这一规定,就是为了给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促进国家赔偿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这一理念。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并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双方的婚姻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这段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在我国民法典中都作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吧。 一、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


·夫妻怎么对离婚股权分配
      在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离婚就必须要对这部分财产做出分割,如今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不再限于现金或存款了,还会包括房产、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特殊的财产,不同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情况不同。那么夫妻离婚股权分配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


·当夫妻离婚后
      当夫妻离婚后,有孩子的家庭会有一方得到抚养权,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因素的影响很多,有很多另一方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那么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并且需要上诉,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没抚养权变更条件的该怎么办呢?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会对抚养...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这也是为了保护妇女而设立的罪名,因为强奸罪并不能全面保护妇女的身体自由权,所以很有必要设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那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


·离婚协议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近几年日我国的离婚人数在不断增加也就意味着离婚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在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费用费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给孩子带来一定的影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那离婚协议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离婚协议孩子的抚养费怎么...


·离婚宝宝抚养费多少钱,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宝宝抚养费多少钱,是怎么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


·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怎么办?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二是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三是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


·离婚财产保全支付宝规定是什么?
      离婚财产保全支付宝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保全支付宝规定是什么? 离婚财产保全支付宝规定是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对于支付宝账户进行保全。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收入都是共同财产,婚后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不会主动查支付宝账户,但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支付宝账...


·对于离婚的起诉书来讲所必须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离婚的起诉书来讲所必须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里面包括了原告与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生日以及住址和电话等等详细的个人信息。关于这类信息的完善和真实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地址和电话决定了被告能不能接到这个起诉书,能不能按时来完成本次诉讼。同时...


·离婚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离婚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可适当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抚育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就子女抚育费的约定过高,明显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而且又没有提供对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