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中是否应有试用期离职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联系的纽带就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会约定实习期和劳动合同的期限,当然还有权力与义务等内容,那么,劳动合同中是否应有试用期离职规定呢?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中是否应有试用期离职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离职规定和法律关于试用期离职规定一致,那么是可以写在劳动合同中。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应该写在劳动合同中。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实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并没有关于试用期离职的规定,更多的是权利和义务,还有违约责任。因为试用期是一个特殊时期,离职是很灵活的。所以,遇到签劳动合同有疑问的,我们建议去平台找专业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必要的。
  
  


·工伤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职员在受伤后,若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是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在确定为工伤之后,在经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情,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衣服那个的经济赔偿金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请求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得出结论,然后向相关人士寄送鉴定书,若当事人对工伤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一、工伤鉴定有异...


·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工作的一种法律规范和法律约束,对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问题进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也是会有约定的,至于辞职赔偿的标准是多少,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和辞职赔偿有关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辞...


·建立劳动关系有年龄限制吗
      我们知道,六十岁之后,不论男女都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很多退休的人往往都有劳动能力,往往希望可以继续工作,维持收入。那么,退休后还能不能确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有年龄限制吗?下面我们就带领您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现时代有许多的“豆腐渣”工程的混入,导致许多质量不好的工程,而这种工程往往会导致人员的伤亡,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更加严格,同时,我们为您讲解下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标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类别 ...


·优秀的建筑工程律师是怎样的?
      优秀的建筑工程律师是怎样的? 一、优秀的建筑工程律师是怎样的? 1、懂得行业规则 建筑工程律师需要懂得建筑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各种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还要熟悉定额、计价规范、施工规范以及各种版本的施工合同;还要对工程承包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了...


·一、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有效么?
      一、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有效么?有效,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


·公司辞退员工赔偿金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辞退员工赔偿金内容的规定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上海黄浦区离婚房屋分割律师的工作?
      离婚是夫妻双方关系的破裂,也意味着双方家庭的分裂和财产的分割,财产分割总是会出各种争议,因为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就会有冲突,离婚房产就是其中一种,以上海黄浦区为例,如果在黄浦区买了一套房后离婚,上海黄浦区离婚房屋分割律师该怎样处理呢?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条例规定了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条例规定了什么?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因此工程质量验收十分重要,为了更好的完成工程验收,保障工程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作为工程验收的规范,所有的工程建设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和评定,从而提高工...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产生停工窝工损失的承担
      关键是要正确界定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工损失费的承担,必须先分清哪些损失是无效合同造成的,哪些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对于不是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基于诚信原则,应当由造成...


·主张双倍工资要收集哪些证据
      主张双倍工资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1、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