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坏电力设备罪损失价值规定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般情况下电力设备的损坏会给城市带来严重的损失,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因为电力供应不足而产生巨大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需要电力来生产的企业电力设施的损坏会直接造成高额的经济损失,法规中对恶意破坏电力设施有着一定的规定,那破坏电力设备罪损失价值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述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按照中国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
  
  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对其进行破坏也就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破坏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现为作为,如采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在电力设备中掺放杂物,毁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电力设备等。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检修电力设备期间,发现重要部件异常或出现故障,有毁坏电力设备的危险,却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险的发生,其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不作设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相关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23——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一般在电力设备在运行中,任何环节的破坏都会导致电力供应出现故障不同的设备损坏对电力供应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法规中也详细说明了不同的损坏程度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刑有着影响。
  
  


·单位犯罪和犯罪团伙有哪些区别?
      我们对于单位犯罪、团伙犯罪以及共同犯罪虽然都有过一定的了解,但是关于他们的本质问题,我们仍然需要探究,团伙犯罪是指以两人及以上为单位,实施故意行为的犯罪,主要以青少年为主,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单位犯罪和犯罪团伙有哪些区别? 一、单位犯罪和犯罪团伙区别...


·犯罪中止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犯罪中止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如下:(一)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


·刑事司法鉴定时间有哪些范围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也变得愈发智能化,刑事司法鉴定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申请司法鉴定,面对不同情况的案件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也有所不同,我们针对不同情况的刑事司法鉴定时间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基本的鉴定时间范围 应当在与委...


·行政拘留谁可以做出此项处罚?
      行政拘留谁可以做出此项处罚? 一、行政拘留谁可以做出此项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


·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后果
      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后果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对故意伤害他...


·行政拘留处罚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拘留处罚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一、行政拘留处罚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
      实践中,非法拘禁行为并不一定都会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此时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非法拘禁的行为才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对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定还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刑法中如何规定拒不执行裁定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中如何规定拒不执行裁定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拒不执行裁定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关于共同犯罪,很多人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两个人一起犯罪,就是共同犯罪。但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有严格界定的,因为性质不同,最后的处罚方式也不一样。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


·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在执行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那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缓刑存在考量期,考量期过后很可能会撤销缓刑,那缓刑要如何才能撤销?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主要是分为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