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毒品犯罪未遂标准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毒品犯罪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实践中牵涉到毒品的犯罪行为几乎都可以为行为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进行犯罪。但毒品犯罪十分隐蔽、复杂和多样,刑事法律条文也比较抽象,所以毒品犯罪既未遂就很难判定。今天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一下毒品犯罪未遂标准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犯罪实行行为的认定是认定未遂的关键
  毒品犯罪未遂这样一个主题属于毒品犯罪的时间属性,是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范畴,因此讨论毒品犯罪的未遂标准,我们需要从毒品犯罪行为的时间进展出发进行讨论,毒品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是毒品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不同阶段的进展。依据犯罪未遂状态所处的时间阶段,我们可以分为两方面进行讨论,一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一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只要把这两方面的问题区分清楚了,也就把毒品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两个端点找准确了,常见毒品犯罪的未遂如何认定也就清楚了。就常见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我们曾经撰文就既遂的标准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达到持有状态的就是犯罪既遂,没有达到持有状态的就是犯罪未遂,因此我们需要在这里进行详细讨论的就是常见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的区分。讲到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首先我们要关心的就是人们关于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的问题。关于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论证了追究毒品犯罪预备行为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法方面的法律依据及其合理性,同时指出,由于实践中对毒品犯罪预备的认定难度很大,如未获得确凿证据,对具体案件不宜以毒品犯罪预备论,并应区别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基于这样的一种理论盟友的支持,也基于本人多年司法实践得出的对法律合理性的直观感受(认定毒品犯罪存在犯罪预备既是对于犯罪理论完整性的遵从,也方便实际的定罪与量刑的司法操作),我认为毒品犯罪存在犯罪预备是毫无疑问的,这就使得我们下面的讨论存在一个概念上的或者是理论上的基础。下面我们就在中国的刑法语境下面对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的区分进行讨论。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是:(1)行为人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停止下来;(3)行为人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都是犯罪尚未完成,都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了犯罪,所不同的是停止犯罪的行为阶段不同,预备是停止在预备行为阶段,未遂是停止在实行行为阶段,犯罪预备形态是在尚未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未遂形态是已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后停止。这样,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成为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范畴,只要知道了什么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就很容易区分犯罪的预备和未遂。我们知道了什么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只要知道它已经实行了此行为还是没有实行此行为就可以了,实行了犯罪实行行为的就是犯罪未遂,还没有实行犯罪实行行为的就是犯罪预备。同样,我们只要知道什么是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就可以区分毒品犯罪的预备和未遂,实行了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未遂,没有实行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预备。这样,我们关于毒品犯罪的预备与未遂的讨论就转换到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讨论,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只要讨论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如何认定就可以了。
  二、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认定
  然后,什么是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呢?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怎么认定一般犯罪的实行行为。怎么认定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争。如同前面所说的,本文为了是问题的讨论变得简单,在此对这些争论就不一一例举。我们坚持一种比较折中的倾向于客观主义的观点,认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潜在危害的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危害的就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下面我们试结合两个案列来分析什么是潜在的危险的行为,什么是现实的危险的行为。以强奸犯罪为例,当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尾随妇女,这种尾随的行为因不具有暴力、胁迫性,从而不可能导致妇女违背自己意志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所以该行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但是这种行为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发生强迫性的性关系提供了条件,对被害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当行为人为实施强奸,对妇女实施殴打或者抱压行为时,这种行为因具有暴力性,从而可能导致妇女违背自己意志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就是犯罪实行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凭我们的直观感受和生活经验很简单地就可以进行辨别。再以杀人为例,当行为人为了杀人而准备工具或者踩点的时候,这个时候的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并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但是当行为人对被害人动手砍击或者为了被害人被砍而抱住被害人时,这种行为就对被害人的生命具有了现实的危险性。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您看了以后能够对毒品犯罪既未遂问题有一定的了解。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它的处罚都会很严重。如果您希望了解更多关于毒品犯罪的信息,可以到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怎么对滥伐林木罪处罚
      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采伐自己或他人林木的行为,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量时,就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然后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您知道我国怎么对滥伐林木罪处罚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怎么对滥伐林木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


·刑法未成年犯罪是怎么处罚的?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缓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
      无论是适用缓刑还是假释,对于罪犯来讲其实都是很有利的,其中缓刑与假释都是不需要在监狱服刑的,但要想获得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现实中,有不少人将缓刑与假释弄混淆,那究竟缓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假释和缓刑的相同点有哪些? (一)假释和缓刑都在...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首先立案,逮捕犯罪嫌疑人,证据收集充分的,由检察院起诉,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会有量刑意见,有时候是建议数罪并罚。那么,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哪些?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原则,比如吸收原则等,具体详细内容,我们给您做个介绍。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拒执罪自诉立案流程是什么?
      除了相关司法机关可以对拒执罪进行责任追究外,案件当事人也可以运用合法手段进行责任追究。针对拒不执行法定义务、逃避法律判决结果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维护合法权益。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是什么?拒执罪自诉立案流程是什么?下面本文就给您进行法律普及。 一、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


·关于对拒执罪自诉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们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就能够看出,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拒执罪在真正办理的过程当中真的是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的。因为到现在为止为您所熟悉的那些老赖,可能真的也没有针对自己拒绝执行的这种做法付出相应的代价。下面我们要给您介绍的内容是关于对拒执罪自诉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对拒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通常上,刑事案件的发生都会伴随对受害人财产的破坏,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法院在进行刑事案件审理中,将附带的民事诉讼一并处理。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又包括哪些?下面我们根据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个学习了解。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贪污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贪污吗?不属于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


·民事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有些人可能比较了解诈骗罪的行为,但是有些人并不能域名是诈骗罪来进行区分,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有关民事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法规定,明明是欺诈罪,是属于欺骗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涉及到了刑事犯罪。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诈骗罪...


·现在醉驾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现在醉驾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


·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会被没收吗
      一、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会被没收吗?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一般都会被没收的,因为不正当利益属于违法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