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公民或者单位受到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司法机关会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或者其他的立案材料,来确定是否立案处理,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是由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该法规的规定呢?
  
  一、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条文注释:
  
  立案材料是指刑事立案阶段所依据的可能作为证据证明有刑事罪案发生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能够提供侦破刑事案件或缉拿犯罪嫌疑人、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的线索。立案后,这些材料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来源: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必须有说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根据。
  
  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处在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在日常的执勤和执行任务过程中有可能发现犯罪,在侦查、预审工作中也有可能发现犯罪事实、犯罪线索,这些都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材料来源。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其本身也承担侦查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活动中也有可能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立案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监狱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立案。
  
  (二)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来源,其中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举报则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举报较报案相比,举报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要详细、具体。
  
  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既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这一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方面,具有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在许多案件中,又因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能够提供较为详细、具体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所以其控告对于追究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也是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报案、控告和举报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进行阻止、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犯罪人的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犯罪人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款明确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由于自首能得到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有不少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即投案自首。刑事诉讼法将自首作为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含有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意旨。
  
  立案材料可以来源与司法机关直接发现而得到的材料,或者是其他主体进行举报而得。有时,实施犯罪活动的人为了减轻处罚,会投案自首,者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混淆视听的情况,此时需要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基本的判断能力。
  
  


·怎么对滥伐林木罪处罚
      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采伐自己或他人林木的行为,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量时,就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然后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您知道我国怎么对滥伐林木罪处罚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怎么对滥伐林木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


·刑事抗诉理由包括了什么
      一、刑事抗诉理由包括了什么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


·怎么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有哪些内容
      死缓又可以叫做死刑缓期两年,由此可见,此时的缓期时间为两年,这是固定的期限,但是这期间具体该怎么来算呢?关于怎么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怎么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吗?
      犯罪主体是危害社会的个体,犯罪也是不可被原谅的,并且还要为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也许我们还不是特别了解犯罪主体要怎样去定义,关于是否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个问题,我们找来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


·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解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但有其他的一些相关规定,可以供我们参考。那么您知道招摇撞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招摇撞骗罪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


·一般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一般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具体伤害情形,损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非法私藏枪支罪的定义是什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枪是军人们的武器,也可能成为普通人犯罪的工具,所以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私藏枪支的,那么在法律上关于非法私藏枪支罪的定义和立法标准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而对于犯罪的人又有着怎样的惩罚呢?只有了解相关的规定和立法标准,我们才能在知法的基础上不去触犯法律的界限,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非法持...


·中国对战时临阵脱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战时临阵脱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中国对战时临阵脱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什么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互相转化的情形。罪的转化涉及到转化犯的概念,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


·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特点,电子证据怎么取证和认定?
      现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同时也有人利用网络来进行犯罪,我们在网络上发现网络非法经营者的时候我们首先就是要采取他们的犯罪证据才能够将他们绳之以法,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一下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取证。 一、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特点 网络犯罪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犯罪行为,关键就是如...


·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赔偿: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