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集资3万够成犯罪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承诺利息分红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很多百姓会疑惑非法集资罪如何确立,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有哪些?那么非法集资3万够成犯罪吗?下面我们为您普及下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知,非法集资罪是从多个角度考虑案件情节从而确定罪行。当非法集资金额小且筹集资金只用于正常经营,事后也如数归还,此情况是不做犯罪处理的。如果您想具体了解也可以登录网站咨询栏输入关键词“非法集资3万够成犯罪吗?”便会有律师为你细心解答。
  
  


·认罪了,会怎么判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意想不到的意外,对他人或者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害。主动承认错误,或者认罪,会对犯罪者进行怎样的判决,在我国就由明确规定关于肇事者认罪了,会怎么判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整理有关法律知识。 一、认罪了,会怎么判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一般而言,“认罪了,会怎么判”是指...


·判刑三年可以假释吗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情形,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如今,盗窃罪的发生率正在节节攀升,为了依法严惩盗窃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司财产,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认定、处罚方式作了详细说明,同时,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相关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下面,让我们为您提供具体内容。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


·关于赌博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打麻将、打牌是不少人的娱乐方式,如果仅仅是娱乐,是法律允许的。而有的人却是从事赌博,在家里开一个小场地,供他人进行赌钱。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关于赌博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具体了解。 一、关于赌博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


·传销罪中从犯如何处理的?
      如今在生活压力大的状况下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来赚取钱财,就是在这种想要在短时间内赚取大量金钱的心理作用被不法分子利用,诱骗到违法组织,如今最常见的就是传销组织,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精神以及经济上的损失,那传销罪中从犯如何处理的? 一、从犯的法律规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


·犯罪预备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犯罪预备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


·网络诈骗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网络诈骗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现代这个社会,几乎是每一个人都懂得利用网络进行一些活动,比如说是学习或者是工作,在网络上,有许多方便的地方,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诈骗行为等违法的行为。那么,网络诈骗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网络诈骗与诈骗罪的法律规...


·行政拘留处罚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拘留处罚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一、行政拘留处罚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死刑吗?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死刑吗?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死刑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


·组织卖淫罪如何轻判,轻判的条件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是我国刑法罪名的其中一种,它是指组织者通过各种方式控制以及纠集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在我国是会被判刑的,严重的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在我国刑法中,任何罪名具备一定的条件都有轻判的可能,那组织卖淫罪如何轻判呢?轻判的条件是什么?下面为您解答! 一、组织卖...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一般判几年依照《刑法》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