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抚养权都是父母享有的权利,在父母没有履行抚养能力的时候,是可以转让抚养权的,这时候法院也是支持的,那么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在孩子的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时候,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该老人必须是孩子的爷爷或外祖父等直系亲属。
  
  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若一方送养,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抚养权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需要变更抚养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老人需要赡养,最好是不要把抚养权转给老人。如果对抚养权的变更还有什么问题,我们建议登录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退还彩礼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如今结婚之前由男方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给女方,作为结婚彩礼的做法比较流行,但需要注意这并不是法律中强制性要求的。而现实生活中,因彩礼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导致结婚不成,还要返还彩礼的现象。那么,此时男方要求退还彩礼举证责任怎么承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确定彩礼的...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可以不调解吗
      细心的人发现了起诉离婚的过程中,一般法官都是先对离婚案件作出调解的,而此时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自然对案件作出的处理也是不同的。那起诉离婚可以不调解吗?审理了之后就直接宣判不行吗?这是很多人心里的疑惑,下文中我们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吧。 一、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吗 1、调解...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实践中,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


·哪些行为属于重婚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重婚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1、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2、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3、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


·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标准如何规定?
      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标准如何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


·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哪些
      男女要成为合法夫妻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才能成为夫妻。另一方,要是想解除婚姻关系的话,也是要根据要求来办理离婚手续,不过此时有方式可以选择。那么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哪些解除婚姻关系又被...


·离婚争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
      夫妻离婚要是涉及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话,此时需要知道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标准是什么,掌握了这一点之后,才好实际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进行争夺。那究竟实践中夫妻离婚争孩子抚养权都需要怎样的证据呢?若你不太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争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 孩子抚...


·南宁警校学生盗窃国家赔偿怎么申请?
      国家赔偿在现在社会已经习以为常,最常见的就是因为有关机关的利用职权错判的错案冤案,给当事人的身心财产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因此按照规定应该给受害者一定的国家赔偿,下面我们以南宁警校学生盗窃国家赔偿怎么申请为例,为您讲解一下,国家赔偿申请的相关事宜。 一、南宁警校学生盗窃国家赔偿...


·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能会因为一些意外事件,导致公民人身受到损害,此时除了可以要求物质上面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那么对于这个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


·夫妻离婚其实也就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夫妻离婚其实也就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之后两人就可以各自追寻各自的幸福了。而在离婚之前,如果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话,则此时就会被认定为重婚,自然会追究重婚一方的法律责任。对于离婚,我国《婚姻法》中也是有规定的,下文中我们带来最新离婚规定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我国《婚姻...


·一、婚外情导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分的?
      一、婚外情导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分的? 因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一)协议分割 当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分割...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