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可以从该城市的交通系统中体现。许多城市都建设了地铁,大大提高了人们出行的效率。建设地铁项目属于轨道交通工程的一种。而质量验收是否过关则关系到工程是否真正完成。我国出台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验收作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全文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第八条 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六)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单位工程预验。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预验,预验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预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单位工程验收。验收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验收小组。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小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形成验收意见。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2、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3、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质量评价资料。
  
  单位工程验收时,对重要分部工程应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经验收记录核查和质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判定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四)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
  
  (三)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审查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情况;审查系统设备联合调试情况,签署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自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和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验收内容及方法等;
  
  (三)验收委员会可按专业分为若干专业验收组;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三)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专项验收工作总结;
  
  (四)验收委员会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验收委员会质询相关单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工程是否可以竣工,要看对该工程的验收是否合格。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一份质量保修书,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有义务进行维修。
  
  


·一、交通事故伤开颅后多长时间能评残?
      一、交通事故伤开颅后多长时间能评残?应当在医疗救治结合后三个月内进行评残,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非机动车牌照遗失怎么补办
      非机动车牌照遗失怎么补办 在我国机动车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同样非机动车的管理也是越来越严格规范。对非机动车也安装了拍照,但是非机动车牌照遗失的也不在少数。拍照遗失的,要在第一时间内补办拍照,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如何补办牌照。 一、非机动车牌照遗失如何...


·股份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提交那些资料?
      股份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提交那些资料? 现今股份制公司都有一个经济法人,此法人须是股东里的代表。由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进行内部变动更改法人信息或者公司并购了需要更改法人,那么股份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股东有哪些特征呢?下文我们为您收集整理。 一、股份公司法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


·新交规闯红灯如何处罚?
      新交规闯红灯如何处罚?如今,虽然机动车和行人都会有闯红灯的行为,但相比之下对行人的处罚仅仅是罚款,而对机动车的处罚就要严重一些了。那根据最新交规的规定,一般机动车要是有闯红灯行为的话要怎么进行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新交规闯红灯如何处罚。 一、新交规闯红灯如何...


·一、交通事故轻伤逃逸会被判刑吗
      一、交通事故轻伤逃逸会被判刑吗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赔偿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五种,其中有一项是同等责任,通俗来说也就是责任对半,即事故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对于负有百分之五十责任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赔偿金额也就百分之五十了,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赔偿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赔偿标准计算也不像上述...


·交通肇事逃逸后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怎么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


·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区别是什么? 1、对象不同: 驾驶证是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是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 2、用途不同: 驾驶证可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医院挂号、火车票购买等业务。 行驶证...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出行方式主要是依靠各种交通工具,速度大大提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出行方式主要是依靠各种交通工具,速度大大提升。然而,便捷的同时,愈来愈多的交通事故不断出现。为了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不至于手忙脚乱,交通法规不断完善,争取更为便民。为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出现了青岛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四步”就能完成快速处理工作...


·交通事故责任人跑了影不影响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最后的诉讼或者协商调解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责任的主次影响赔偿数额,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但是,在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跑了。面对这种情形,有人有这样的疑问,交通事故责任人跑了影不影响责任认定?我们通过下面的法律规定告诉您,不影响。 一、交通事故...


·校车超员处罚标准是什么?
      校车超员处罚标准是什么?我国现在是法治化社会,人们的在生活中都能使用到法律来解决自己的问题纠纷,保障自己的权益,校车安全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校车超员是近年来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这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现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那么校车超员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