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吗?
  
  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二、相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并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审判人员入庭时,请全体人员起立。
  
  第九十九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
  
  第一百条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对被告人还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种类、时间;
  
  (二)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
  
  (三)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条 审判长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庭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零二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第一百零三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四)当事人、被害人、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保证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第一百零五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公诉人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依照本规定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八条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后,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不担任本案审判长的院长、庭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当宣布记录在卷并继续法庭审理。在闭庭后审判长必须向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报告。
  
  准予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零六条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告知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可以当庭进行教育,不中断法庭审理;
  
  (二)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警告无效的,审判长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可以指示法警将他带出法庭,但不中断法庭审理;
  
  (三)宣判时,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警告制止无效而被责令退出或者强制带出法庭的,可以缺席宣判,但在宣判后应当告知宣判内容并将判决书送达该当事人;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审理本案的法庭直接审判。
  
  关联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零八条 审判人员就下列内容审问被告人:
  
  (一)是否犯有起诉书指控的罪行;
  
  (二)承认犯罪的,其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参与犯罪的人员、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后的表现等;
  
  (三)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四)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及去向;
  
  (五)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起诉书指控的罪行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
  
  (六)其他有关罪与非罪、社会危害程度及影响定罪处罚的情节;
  
  (七)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和必然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八)其他需要审问查明的事项。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审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在审问被告人时,公诉人要求讯问被告人的,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对被告人发问。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第一百一十条 被害人出庭陈述的,审判人员先查明被害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由被害人就案件事实作全面陈述。审判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向被害人发问,但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因死亡、重病、或者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特殊原因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到庭后,审判人员先查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被害人以及与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再进行询问。
  
  由于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都需要按照流程审理刑事诉讼案件,故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若司法机关不按照法定的流程审理案件,那么审判结果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若由于其他司法机关监管不力,造成此类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使得发生冤假错案,直接相关当事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被打多久可以要求拘留对方?
       一、被打多久可以要求拘留对方? 要构成轻伤以上才能定故意伤害罪,受刑法追究,才可能判刑.打人至轻微伤只够得上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023盗窃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


·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要坐牢吗
      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要坐牢吗 一、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要坐牢吗? 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般是要坐牢的,除非有以下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判处...


·被判了缓刑在哪儿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一、被判了缓刑在哪儿执行?由于被判缓刑不需要实际进行羁押,限制或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因此严格来说缓刑没有具体的执行地点。二、对缓...


·盗窃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人们遇到较多的刑事犯罪应该是盗窃犯罪,尤其在治安环境不好的小区,偷盗现象比较严重。公安局锁定犯罪嫌疑人,落实好证据后,会移送检察院。根据犯罪程度,法院作出判决,刑期最高是无期。那么,盗窃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一、盗窃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犯罪...


·行政拘留中止情形都有哪些
      行政拘留中止情形都有哪些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时候或者收拘后有4种情形,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2、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4、被拘留人因...


·刑诉法第九十九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得到追究,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些强制措施是有一定时限的,在时限届满之后应解除强制措施,这在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九条中有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吧。一、刑...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何谓职务侵占罪?顾名思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那在实际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该怎么量刑呢?我国法律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


·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罪量刑规定是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5年以上或者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判决。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或者编造爆炸威...


·刑诉法规定法院应该怎么公开宣判
      一、刑诉法规定法院应该怎么公开宣判? 公开宣判一般在审判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 另外,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以...


·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
      诈骗是利用他人不知情获得财物的行为,现在社会上各种诈骗行为愈演愈烈,各种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对诈骗罪,我国是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的,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诈骗罪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