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哪些相关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生活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当我们不了解相应法律的时候我们很难处理好相应的土地转让问题。而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很难理解。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品又该归属于谁的名下?我们将在下文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这一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中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
  
  依中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立法,一方面认为房产和地产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把房产和地产捆在一起。现行的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严格的房地产权一致原则,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确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处分原则。这一原则的通俗表达为:“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具体体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与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拥有产权。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在转让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时,须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主体一致原则必然要求转为房屋所有权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其上的建筑物。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属于同一个人。体现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当前有许多人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内容是不了解的,所以在转让的过程中容易遇到上述的问题,不过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所以我们在遇到这方面问题时,可以采用国家对此的管理条例进行参考,然后再对此作出定夺。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文可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起转移,即房随地走;同时其权利义务也一并转移。当我们遇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问题时需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正确决策,避免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而被坑害的情况发生。对于处理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建筑物的关系使用的是一同处分原则,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属于一个人。
  
  


·平顶山新华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平顶山新华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河南平顶山的新华区最近一段时间的拆迁工作都已经逐步开始动工了,当然,这是我们看到的政府之前所有的努力到最后呈现出来的一个结果,因为拆迁工作的落地肯定是代表着之前所有的征地补偿款项已经全部如数发放到新华区市民手中了。处于平顶山新华区的市民们可以了...


·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吗?
      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离婚时,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起诉离婚。也可以提供双方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但...


·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积极的建设基础设施,所以说征地的现象在各地区出现的案例是有很多的,征地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有征地补偿的,因为征地肯定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对于征地的补偿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很多的情况的,那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


·二手房无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一、二手房无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理论上说,二手房一般需要三证才可以交易,没有土地证是不可以交易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房子还是可以过户的。 非市内的二手房交易,需要三证都必须备齐方可交易,而市内的二手房房源,则只需有房产证和契证两证即可上市交易。 产权证和土地证是房主...


·献县征地补偿片价的规定有哪些
      献县征地补偿片价的规定有哪些【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


·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
      司法鉴定在对案件的审理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帮助法官对于证据进行判断。那么,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一、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 是由...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


·在我国合同签署地怎么写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
      在我国合同签署地怎么写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其中有一部分,最能引起您关注的就是,合同签署地的填写。在许多人眼里认为合同的主体框架是比较重要的,签署地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其实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签署地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在我国合同签署地怎么写的相关资...


·未经同意监外执行去外地会怎样
      未经同意监外执行去外地会怎样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


·土地征收产生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项目?
      土地征收产生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


·国有出让土地被征收怎么赔偿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赔偿,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