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将管辖权分为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对于案件审理需要明确管辖权,各机关部门一定要做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决定,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下文对于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的定义、法律规定和行使条件做出了详细整理。
  
  
  一、指定管辖的定义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指定管辖的原因
  
  
  (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上设立指定管辖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保证案件得到及时的审理,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条件
  
  
  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一、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在这里,管辖权的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在这里,管辖权的归属并没有疑问与纠纷,只是这种明确的管辖权由于以下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a、事实原因。自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使该法院实际不能行使职权;
  
  
  b、法律原因。由于某些事实的出现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继续审理本案。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院订立规则,属本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的案件,本院不宜审理等。
  
  
  2、由于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下级法院之间如果就特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互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法院,由该上一级法院以指定形式解决管辖冲突或争议。从实践来看,主要有这样一些情况:
  
  
  a、积极冲突,即两个以上法院都以为自己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b、消极冲突,即两个以上法院均以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对方法院受理。
  
  
  法律规定,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冲突或争议时,其处理程序是:先由争议法院互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争议的法院各自上报它们共同的上一级法院,也有争议法院单一上报的。上报应各自行文,陈述自己的理由。如果是涉及跨省、区的两个法院之间的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则各自上报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指定。上级法院接到报告呈文后,应进行审查,并及时地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以法院公函形式下达。
  
  
  五、指定管辖与移动管辖的区别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文可以知道指定管辖权应由人民法院商讨决定。指定管辖的条件有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法院间对管辖权有争议。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有本质区别,实质上是关于管辖权是否转移来区别,移送管辖不转移管辖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刑
      个人信息泄露后给我们带来的生活影响是非常严重的,简单的只是打乱生活的节奏,严重的会导致我们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失,而且当前这种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我们需要更好的去保护自己的个人资料,要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刑有什么罪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绥中县法院自诉刑事案件有哪些?
      绥中县法院自诉刑事案件有哪些?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什么条...


·刑事诉讼回避对象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


·破坏生产经营罪管辖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管辖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被破坏的活动只要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二、澄清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几个误区(一)目...


·强奸罪应该怎样认定
      强奸是最严重的恶性犯罪行为之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给予了严厉的处罚。而在实际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之前,必须要先对强奸罪做出认定。那到底强奸罪应该怎样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强奸罪应该怎样认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


·刑事案件委托一定需要批捕证吗?
      一、刑事案件委托一定需要批捕证吗?不需要批捕证,刑事案件报检察院是不一定会被批捕的,批捕也是需要有条件才能进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来负责、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是在人民检察院和最后的审判阶段即在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


·发生性关系是与精神病人强奸罪构成吗
      发生性关系是与精神病人强奸罪构成吗我们知道现如今要是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即使经过未成年人的同意,那此时也是会被认定为强奸罪,然后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要是对于那种已经成年的精神病人,此时发生性关系是与精神病人强奸罪构成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发生性...


·抄袭别人的作品会判刑吗?
      抄袭别人的作品会判刑吗? 一、抄袭别人的作品会判刑吗? 抄袭别人的作品可能会被判刑,因为抄袭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


·未成年人对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对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2.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


·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社会生活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隐藏身份信息的便利,导致淫秽色情视频和小说的传播越来越多,毒害了人们的思想,对社会完成了巨大的危害。国家对于传播淫秽色情定罪,保证了文化传播的健康性。下文详细回答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怎么量刑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怎么量刑《刑法》中并未规定破坏他人财物罪,一般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有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