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合同法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不安抗辩权这个名词,而在很多发生合同纠纷的案件里,起诉人往往会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履行合同,降低或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很多人并不清楚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两者之间的联系,这就会影响到自己在法庭上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了,接下来我们就来讲解一下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是什么。
  
  一、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他方财产状况恶化时,若仍强使其给付,显然有失公平。为辅有先给付义务之债务人自力救济,《合同法》第68条赋予债务人以不安抗辩之从权利,阻却相对人的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
  
  (1)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给付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若无先后顺序的,当事人则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说先履行抗辩权是专为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设的,那么不安抗辩权是法律专为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设的,只有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才能行使该项抗辩权。
  
  (2)有难为给付之状况。不安抗辩权的功能是为确保对待给付之公平交易,故其成立须有难为预期给付之状况。《合同法》第68条列举了四种难为给付的状况,即在履行期届至时,当事人有下列四种状况之一的,相对人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的。
  
  (3)他方未提供担保。于上述情形,若他方之债务有担保或虽无担保但他方提出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之预期债权井无预料不到的危害,故不安抗辩权不成立。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须经当事人主张始生效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合同解除,是消灭有效合同之效力的法律行为,有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之分。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双方解除,是以解除合同消灭原有合同的效力,与单方解除不同,单方解除合同的根据来自法定或事先约定的原因,合同效力之消灭完全是基于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故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理解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
  
  在同一案件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如何行使权利,在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
  
  (1)吸收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由合同解除权吸收不安抗辩权,权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其理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仅限于中止履行义务,而解除权的效力表现为消灭履行义务。
  
  (2)顺序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首先由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仍不能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其理由是,这样会最大可能地使合同得到履行。
  
  (3)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两种权利由权利人择一行使。
  
  (4)并存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其理由是,不安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行使是使权利人不使自己遭受损失,合同解除权是一种进攻性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消灭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权利的功能不同、目的不同、效果不同,因此,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也不存在吸收问题,更不存在选择问题,因为,选择权只能在同一性质的权利中进行,如果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则不存在选择问题。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采用了并存说。
  
  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相关案件中,先给付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在掌握了对方确切的证据证实其无法保证合同履行条款时,可申请中止履行合同,不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约。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现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保管”行为。一些大型超市或者商场,当事人将物品存入物品保管处,由该保管地方给予保管。其实,这样的行为在事实上构成了一个保管合同,那么,该保管合同何时成立终止?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呢?我们在以下内容中给您一一解答。 一、保管...


·解除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解除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


·合同违约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是怎样的?(一)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样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认定合同无效的级别管辖
      认定合同无效的级别管辖因为合同产生纠纷的,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需要认定合同无效的产生纠纷的,更需要向法院请求。那么在认定合同无效的纠纷中级别管辖应该怎么确定呢?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


·法律对于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是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于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是有什么规定 合同履行管理的是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在项目管理中,没有风险的合同是绝对没有的。过去,企业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由于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而对合同条款分析、审核不严,掉入一些合同陷阱,给企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合同继续履行与违约金的关系可以并存吗?
      合同继续履行与违约金的关系可以并存吗可以并存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


·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如今集资诈骗在民间借贷中呈现高发趋势,不法分子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时,往往会和出资群众签署一份资金借贷合同,里面会规定利息、还款日等条款。于是不少人会将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混为一谈。那么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什么?
       一、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什么? 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双方合同抗辩权分类有哪些
      双方合同抗辩权分类有哪些?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时可能会出现违法的情况,通过合同的抗辩权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使用合同的抗辩权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不同的合同可以使用不同的抗辩权。双方合同抗辩权分类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看看到底什么是抗辩权。 一...


·违法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一经到达即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一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那么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的时侯合同就自动解除,但是需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合同应该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履行完之后合同才能解除。所以,违法解除的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当...


·非法集资与投资合同有什么区别?
      非法集资与投资合同,首先需要明确什么叫做非法集资,什么叫做投资合同。合同的类型有很多,最常见的就是商业合同,买卖合同,那么投资合同就不难理解,投资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以投资某项事物从而获取利益的合同,合同具有双方性,那么投资合同的当时人双方就成为投资人和集资人。我们都知道非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