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怎么计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例子是打工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比如,工地短期的工人、搬家公司的搬运工等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但有时会遇到和用人单位的工资纠纷。有可能是拖欠工资或者工资金额和当初商议的不一样,那么清楚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如何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给您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计算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以上条款充分说明,即使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但对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视为劳动关系已建立,并加以保护。
  
  5、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工之日起可以有1个月的缓冲期,即使此期间未订立,也不违法。而结合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仅要支付2倍工资外,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文我们能了解到,首先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形成雇佣关系后就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也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您在开始工作以后一定要关注何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督促单位及时跟自己签订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一、总 则 1、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和检查标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检查。 3、建筑工...


·劳动法法定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员工合同期满被辞退需要补偿吗
      员工合同期满被辞退需要补偿吗 一、员工合同期满被辞退需要补偿吗 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没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国庆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的?
      国庆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的?国庆加班工资的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国庆节、端午等节日都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如果企业需要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应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给员工,否则的话该企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休日加班工...


·一、劳动仲裁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一、劳动仲裁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1、劳动仲裁经庭审后调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书叫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是判决书,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长15日; 2、劳动仲裁员出具的法律文书,叫裁决书,法院审理后,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书,叫判决书;...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方式如果相关的主体不一样的话确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方式如果相关的主体不一样的话确定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合同和是否存在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庭在仲裁的时候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仲裁庭怎么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望京劳动仲裁在哪?劳动仲裁时需要哪些材料
      望京劳动仲裁在哪?劳动仲裁时需要哪些材料 一、望京劳动仲裁在哪 朝阳区望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东风南路南十里居28号楼 二、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


·腰部伤筋病算不算工伤?
      腰部伤筋病算不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


·一、劳动合同解雇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解雇赔偿标准是什么 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单位可以代扣工资吗,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
      工资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也是其工作的动力,可每到发工资的时候都会发现发的工资不是约定的数额,有一部分已经被单位扣掉了,那么单位可以代扣工资吗?对此,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可以代扣工资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