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防范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防范有哪些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风险,其实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防范风险。我们只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并有效的采取措施,才能减少对事故的发生。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防范是非常的重要,这样我们的生命安全才能更好的保证。它们究竟有哪些风险防范?
  一、工程项目质量风险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按照建设阶段、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后果等、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从建筑工程建设各阶段分析、质量风险主要来自:因勘察工作失误、设计错误或疏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工程完工后维修工作难以实施等造成的质量风险。 按质量风险产生后果、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是影响建筑安全的质量风险。如:因地基沉降不均、沉降超出充许范围或地基承载力不够等造成的结构开裂、倾斜甚至倒塌;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结构及构件承载力不够、变形过大造成的结构破坏等安全风险、因机电设备安装质量问题和隐患造成的人身、消防等质量安全风险。2、是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风险。如:墙面裂缝、管道堵塞、跑冒堵塞、机电系统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等。3、是影响环境及健康的质量风险。如:建筑材料所含的有害成分超标、致使室内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质量事故对周边环境产生恶劣影响等。
  二、防范措施 1、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施工管理失误或不到位带来的质量风险、施工技术水平与认识不足产生的质量风险、材料物资不合格造成的质量风险、施工方法和工艺不正确造成的质量风险等。这些质量风险可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验收阶段、竣工工保修阶段产生或表现出来。 2、原因分析 从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人、机、料、法、环)分析、产生质量风险的主要原因有:⑴ 管理和操作人员带来的质量风险。如果项目管理人员缺乏足够的质量意识、管理经验、施工操作人员技能不足、责任心不强、极易造成质量问题和返工的发生。⑵ 施工机具与设备所造成的质量风险。主要指由于选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的性能不能满足相关工艺的质量要求、施工中出现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缺陷、设备计量不准确造成的质量问题等。⑶ 建筑材料、物资产品的质量风险。选用建筑材料的适用性不能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材料采购过程中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致使材料规格、品种、性能指标不合格;材料进场验收、试验工作存在管理漏洞或失误、造成不合格品在工程中使用。⑷ 施工方法与技术不当造成的质量风险。尤其是对于建筑工程的关键点、难点和有特殊质量要求的部位、以及在特殊施工条件、环境下、如果采用的施工方法不合理、或创新性施工方法技术方案不完善、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⑸ 不良施工环境与施工条件所带来的质量风险。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狭水、气候条件恶劣、腐蚀性介质侵蚀等、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均会产生影响、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同样会带来相应的质量问题。 3、防范措施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过程。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理、包括对投入生产要素的管理、施工及安装过程的管理和最终产品质量验收管理。也可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风险管理、施工过程的质量风险管理、验收阶段的质量风险管理、竣工保修阶段的质量风险管理。 (2)施工质量风险管理的总目标是:保证施工任务顺利完成、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交工的质量条件。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以事前预控为基础、以过程监控为重点、以治理质量通病为手段、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1)收集工程质量风险信息。根据设计图纸、标准规范、施工条件、承包合同与业主要求、企业管理情况等、组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分析工程的难点、特点、收集施工各阶段的质量风险及影响因素的相关信息。 (2)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质量管理水平、并综合考虑外部的可利用资源、对收集的质量风险信息进行分类汇总、逐项分析、评估出各项风险的严重程度或等级。 (3)制定质量风险管理策略。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程度的质量风险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主要指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的总体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 (4)提出和实施质量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根据确定的质量风险管理策略、进一步提出每项质量风险的防范、控制措施。 (5)质量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机制、在工程施工各阶段和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质量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监督检查、评价效果、查找不足、及时纠偏和特续改进。 需要强调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非常重要,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的防范也同样如此。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防范中,它不仅有助于我们的作业安全,设备安全更能保证人身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如果您对于工程质量风险防范还有不了解的,我们希望你们可以找咨询专业律师,更大的程度上来保证我们的生命安全不受一丝的伤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吗? 在我们国家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出现了工伤的状况,是可以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应该怎么办? 建议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有赔偿金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有赔偿金吗?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


·工作签的合同然后辞职要赔钱吗?
      工作签的合同然后辞职要赔钱吗? 一、工作签的合同然后辞职要赔钱吗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在合同内的辞职要求,做了极其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要辞职,一般只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在此要注意的是,即便是...


·一般旷工自离有工资吗?
      一、旷工自离有工资吗?不给工资。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


·公司以为反员工手册的理由辞退合法吗?
      公司以为反员工手册的理由辞退合法吗?是否合法就要看所给的辞退理由是否属于真实的。如果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返法律纪律的,用人单...


·不发工资老板会坐牢吗
      若确实无能力支付的,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的,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没买职工社保能进行工伤鉴定吗
      没买职工社保能进行工伤鉴定吗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实践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之后,...


·一、工伤鉴定十级辞职赔偿多少钱?
      一、工伤鉴定十级辞职赔偿多少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


·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职工遭遇工伤后,可以通过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通常在两个月内出具工伤认定书。里面会写清工伤过程、工伤等级及认定时间等。如果职工对其不服,还可以提出重新认定,通常向上级部门提出。那么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申请重新作出工伤...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员工还在试用期能休婚假吗
      员工还在试用期能休婚假吗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均与正式员工相同,均有完全的劳动权利。而休婚假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之一,故试用期员工可以享受婚假。二、员工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再婚也可以请婚假,享受法定婚假待遇。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