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们国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违法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我们国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违法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压力不断增大,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快节奏”生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双份甚至多份工作,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对于这一问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我们认为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一起来理解下。
  
  一、双重劳动关系违法吗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承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双重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重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政策依据。所谓的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根据 1995 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与下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富余职工、放长假的职工;放长假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职工。可见,原单位与上述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具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新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劳动者也提供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然属于劳动关系。2 、双重劳动关系具有法律适用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和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9月13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8 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相关文义解释和反义解释上述法规都可得出法律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发生双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也不得招用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招用了该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语焉不详,比较模糊,因此在第二次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保护,不得而知。但原则上讲,是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第二次劳动关系进行保护的。同时,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肯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比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中就支持了当事人在后一个用人单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前述几个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则未给予其足够的劳动法保护。但这并不影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相信通过我们的讲解,您都知道答案了。综上所述,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如果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


·工伤抚养费计算方法有哪些?
      工作中不少地方会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不幸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死亡,一般这种情况用工单位都会对其家属进行赔偿。基于对家庭中成员生活来源的考虑,其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是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那么,工伤抚养费计算方法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介绍一下。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的人身伤...


·入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
      通常,我们在进入一家新的企业上班都会有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在试用期间,很多企业在不会因员工入职就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都是在转正后再签订合同,那么,企业是否要入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呢,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我国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办?在拿到认定书之后,若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半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再次进行工伤认定,但是一般来说,若鉴定机构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鉴定,且申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再次进行鉴定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五十五...


·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是怎样的规定的?
      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是怎样的规定的? 一、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是怎样的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


·一、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条件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 2、无法胜任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换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 3、企业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时...


·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
      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现在城市的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各处出现了各种建筑工程,因为市场的繁荣,所以有份多私人单位进入到了工程的建设。这时候,有些人图谋利益而不注重质量。那么,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一、工...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由于工程的大量实施,工程事故问题较为严峻。所以,需要在工程事故发生前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杜绝事故的发生。那么,在相关法律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体要...


·员工入职后一天可以离职吗?
      如今市场竞争激烈,各行各业人员流动的都比较频繁,特别是业务员,经常在不同的公司之间跳槽,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办了入职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有的员工刚入职没几天就提出离职,更有甚者入职才一天就想离职。那么员工入职后一天可以离职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员工入职后一天可以离职吗...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是怎样的? 一、一宗劳务派遣纠纷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17日,张某与北京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国B中国公司驻北京办事处。2009年2月15日,北京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工伤鉴定最佳时间怎么办?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工伤认定标准赔偿程序及法律规定是什么在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办理相关赔偿的事项,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那工伤鉴定最佳时间怎么办?下面就详细介绍。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