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你了解多少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你了解多少?随着建筑工程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走在街道上,到处是一幢幢高楼大厦挺拔而立。这道亮丽的风景线背后,离不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监控和把关,我国专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用法律武器打击违规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我们就和您谈一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非常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每一位公民的切身权益,关系着国家工程建设事业的绿色发展,必须予以重视。勘验、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身负重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如果心存侥幸、投机取巧。
  
  


·水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水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当中水运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水运工程的技术经济年来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很多新的技术成果的开发目前都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至于说水运工程质量上的验收规范,这是对水运工程修建的一个最基础的要求了。那么,水运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是否可以辞退怀孕员工
      单位是否可以辞退怀孕员工?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


·劳动合同续签生效时间是几天?
      劳动合同续签生效时间是几天?续签当天即生效。劳动合同续签生效时间,应当是以续签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如果续签时间为今天,生效日期就是当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出辞职是否有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出辞职是否有补偿? 劳动者不续约的没有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新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增加的除外。用人单位不续聘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支付劳动者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请求延长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恢复违法行为,应...


·老板被判刑工资怎么办
      老板被判刑工资怎么办 一、老板被判刑工资怎么办 想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我们可以这样做: 第一步,证据收集,主要包括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考勤记录、工作证、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等等。 第二步,救济途径:首先,当遇到被拖欠工资不知所措时,可以找到劳动执法监察大...


·员工工伤鉴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员工工伤鉴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一、员工工伤鉴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


·员工入职次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为了更好的保护各方的权利义务,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职员在入职后,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这些规定的要求,员工入职次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一、员工入职次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


·平常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磕磕碰碰的受伤,在工作时,受到点伤
      平常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磕磕碰碰的受伤,在工作时,受到点伤也很正常,但是如果伤得很重,无法正常生活或是工作了,就要进行工伤认定,索取一定的赔偿了。这次讨论的内容就是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呢。 一、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呢 第一步,要确定被诉主体。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包工头...


·新员工入职需要哪些东西 入职手续有哪些?
      现在就业困难是一个很明显问题,很多人都在为自己的工作岗位而发愁,现在能够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是一件很幸运的事,所以我们在知道自己能够有一份工作的时候,我们应该很认真的对待,不让机会失去。很简单的我们应该知道新员工入职需要哪些东西。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之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现拟定劳动合同的,所以需要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若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在劳动合同中。一般有确定的劳动期限,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一、新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去哪做?
      工伤伤残鉴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要比工伤认定的结果更为精确,最主要的是它将员工受伤的级别进行了分类,现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可以分为十个级别,不同的级别用人单位都是需要支付不同的赔偿金的。在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时候是有专业的鉴定机构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去哪做?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