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复议期限是多久?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也可自行申请。若职工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可在拿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收到决定书后尽快决定是否复议。有需要可咨询的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复议期限是多久?以下是相关资料:
  
  一、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机构
  
  (一)期限
  
  
  为了避免工伤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特定状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期限的中止,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述期间的,申请期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为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提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行复议时,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此时申请人可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之间进行选择。
  
  对于工伤认定行为来说,工伤认定一般由劳动局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劳动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劳动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劳动局所属的该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4、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5、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决定书会写明复工伤认定复议期限,一般为收到后60日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可提出对于结论、费率、待遇等问题不服的复议申请。材料检查在5日内完成,若需要补充会通知申请人,拒绝补交的不会继续受理复议。只有提出复议后才可进行诉讼。提醒:申请人只能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厅中选择其中一个提出复议申请,不得对两者同时提出。
  
  


·拖欠工资的赔偿是怎样的
      一般的公司会根据年度或者月度为劳动者结算相应的工资,工资的发放是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发放的。但是现实中难免会出现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此时单位是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的,那么拖欠工资的赔偿是怎样的呢?请阅读我们整理的文章进行相关的了解吧。 一、单位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是指用...


·如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如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核心内容: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为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订立勘察、设计合同和订立施工合同。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271条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订立建设工...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规没有无知薪放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道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大概包括了下面的一些内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此,相关的行政部门审查也会非常的严格,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不能违反规定。所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资料会有一些法律进行解释,也会有很多的文件、文章的解读。 ...


·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每个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工资给劳动者,同时要求必须要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但实际上,劳动者的工资是怎么支付的,可能很多人还搞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支付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 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


·项目制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项目制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吗? 一、工伤等级赔偿 工...


·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
      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 1、公司辞退员工,协议离职,员工不需要写辞职报告。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了那些情形?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了那些情形?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的情形主要有: 1、合同终止的解除: 《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的终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什么?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什么?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主要是: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下发给员工的辞退函怎么写?
      公司下发给员工的辞退函怎么写? 一、公司下发给员工的辞退函怎么写? 辞退函范文 辞退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