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拆迁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夫妻对于其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般都会进行财产分割。分割房产可按照出资人和登记人判断是否属于婚后财产再分配。有时需要分割拆迁费用或政府补偿的房产,分多种情况,相对麻烦一些。那么拆迁离婚财产分割针对不情况的相关分割规定有哪些?以下是如何具体实施的参考资料:
  
  
  一、拆迁费怎么分割
  
  (一)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时,由于房屋只属于夫妻一方,则拆迁补偿款只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离婚拆迁补偿款不进行分割。
  
  (二)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分配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三)离婚拆迁补偿分割的例外情况
  
  上面两种情况属于一般情况,在生活中经常也大量存在对公房拆迁补偿款,离婚如何分割的疑问。对于未能取得产权的公房,虽然夫妻双方对房子都没有产权,但是按照规定也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此时,对于离婚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呢?此时,夫妻双方都是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一般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参照公房离婚分配的原则及标准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一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平均分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二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三是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忍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其实,离婚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的问题一点也不复杂,根本就是确定房产在离婚时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还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确定房产的归属后,即可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在离婚时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可。
  
  二、拆迁安置房的分割
  
  (一)回迁房
  
  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二)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三)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
  
  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改危改区,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见,被拆迁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五、安置了其他成员的情况
  
  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拆迁离婚财产分割分为拆迁钱款和回迁安置房产分割,分割拆迁费首先要判断置换拆迁费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再平均分配。但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特殊处理。回迁安置房情况比较复杂,还有安置了其他成员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法律规定家长打孩子是否违法
      家长打孩子是否违法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由于中国传统 “棍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观念的影响,经常会有打骂孩子的情况发生。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


·全国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针对抚养费,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各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如果强行规定一个具体的抚养费标准的话,会对子女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这个抚养费一般是根据什么缺点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抚养费概念简述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配偶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
      配偶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方失踪了能不能离婚?根据...


·减刑会提前通知家属吗?减刑后犯新罪怎么办?
      一、减刑会提前通知吗? 监狱没有通知家属的义务。 服刑人员释放的时候,监狱不会提前揭短的。但服刑人员本人可以通过亲情电话或者信件等方法提前通知自己的家人的。 监狱释放服刑人员,既不会提前也不会推迟。就是在当日放出去。一般正常情况是上午九点左右。但最迟不会超过下午下班的时候。...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问题l
      婚姻是由2不同的人一起组成一个家,当婚姻维持不下去的时候我们选择离婚,那这时我们所要面对的问题有很多,关于夫妻离婚所产生的问题有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分配权,怎么处理才能保证各自的利益公正化,下面我们与您分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


·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起诉离婚
      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起诉离婚 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起诉离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另外一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夫妻一方是不会按时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生育有子女的,会出现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衡量子女的抚养权应由父母哪一方获得会参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那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我们就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 在律师代理的...


·起诉离婚书范本是怎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离婚并不是丢人的事情,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是可以协商一致离婚的,但是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协商成功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强制离婚。下面,我们为您提供一篇离婚起诉书的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书范本该如何写 离婚起诉书 原告王××,男,××××年×月×日...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


·一、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概念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概念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