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如今,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各种的建筑。并且,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各种工程也是在不断地加速增长过程当中。各种各样的建筑参差不齐,就更加需要我国的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来进行规范,否则,对于建筑市场来说就是非常混乱了。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
  
  一、《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五、《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我们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可见一般。在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中等各项法规中都有严格的制度。所以,我国现在的各种建筑,基本可以说质量上都是比较符合您的需要的。这主要还是因为各种法律的约束。
  
  
  


·听力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一个正常人在听到刺耳的声音就会表示耳朵受不了,但是对于那些长期暴露在噪音之中的工人来说,他们的耳朵多多少少已经造成了损伤,严重的甚至会出现耳鸣和耳聋。像这种情况就属于工伤了,那么听力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呢? 一、听力工伤伤残等级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三倍工资是额外三倍吗
      是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法定节假日视为出勤,无论是否上班,都应该正常的计算一倍工资。如果劳动者加班的,额外再支付300%...


·手指的工伤鉴定标准有什么相关规定?
      工人在用机器作业时极有可能使手指受伤或被割断,双手是人进行生产劳动最重要的部位,对于残疾人更是表达意愿感情的工具。我国伤残等级从一到十等级严重程度递增,关于手指的工伤鉴定标准,规定中明确写明手指部位缺失受损的有四级伤残和六级伤残。除了工伤标准外法律还有哪些规定?整理了如下资料可供...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怎么办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怎么办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有些条文比较模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对一些容易出误解的地方进行了明确说明。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包括哪些?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下。 ...


·国家对疫情时期工资怎么算的?
      国家对疫情时期工资怎么算的?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


·建筑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
      建筑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未知之间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建筑内部工程承包纠纷是在建筑工程方面较为常见的纠纷,在建筑工程中工作的人们应当注意承包纠纷事项,那么建筑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内容呢?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资料。...


·劳动仲裁裁决向哪个法院
      劳动仲裁裁决向哪个法院 一、劳动仲裁裁决向哪个法院起诉 单位向中级法院,劳动者向基层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有哪些内容 找专长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 ? ? ? ? ?知识产权律师 ? ? ? ? ? ?土地房产律师 ? ? ? ? ? ?公司经营律师 ? ? ? ? ? ?损害赔偿律师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各种管理中,其中,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是尤其重要的,做好...


·工厂收童工罚款是如何规定的?
      未满16周岁打工的都称之为童工,使用童工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行为,但因为童工的易于管理、剥削、人力成本低等特性,仍有不少单位顶风犯事,录用童工。对于录用童工这种违法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工厂收童工罚款是如何规定的?详情请参考下文。 一、公司招了童工怎么办 依照中国《劳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何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何顺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应该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情形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