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如何认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实践中,有些工作是需要劳动者在户外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而我们知道,相对于在办公室坐班的人员,从事户外工作的人员会更容易受伤。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如何认定才好?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受伤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二、何时能申请工伤认定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确实难以做到等情形。2、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口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是一件很不幸的事,它不仅让受伤的人承受了身体上的疼痛,更影响了其未来的工作、生活,甚至会让其整个家庭都陷入困境。因此,就工伤获得相应的赔偿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索要赔偿的话,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每一个人和工作方面的关系就是属于劳动关系
      我们您都知道我们每一个人和工作方面的关系就是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需要有相关的证明的。对于劳动关系证明的最直接的办法其实就是劳动合同了。生活中肯定有的时候会有裁员的情况。那么劳动者精神病怎么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受伤算工伤吗?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受伤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六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沈阳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沈阳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


·工伤保险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果是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没有精神损失费的。用人单位承担医药费,还要承担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劳动争议仲裁包括哪些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包括哪些程序(一)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送达申诉书副本...


·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验收哪些内容?
      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验收哪些内容? 排水系统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中包括了排水系统,因此在排水系统建设完毕之后,需要对工程进行验收。那么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需要验收哪些内容呢?对于验收内容我们可以简要的进行了解,希望下面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给排水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要实现有法可依。但法律制定完备之后,要想使该法律得到实施,法律的效果得到全面的发挥,少不了实施条例的辅助作用。《劳动合同法》在规范我们劳动市场、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效果显著,少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面我们为您提供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劳动法规定17岁算不算童工?
      一、劳动法规定17岁算不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因此,满了十七岁不算童工。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


·因工作致眼球伤害工伤鉴定几级
      因工作致眼球伤害工伤鉴定几级?需要做过工伤鉴定以后才知道,眼球破裂的工伤鉴定几级在实践中还要看眼睛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不同,鉴定标准就不同,而伤残等级也会不同。工伤鉴定流程如下:(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