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采集血液事故罪?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是法律的一大职责,在生活中都有过在献血的经历,医务人员会对自己的血液问题进行检测如果不到标的是不可以进行采血,但是有些医务人员的粗心和应付心态造成严重的检测事故,将有问题的血液传输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事故,那什么是采集血液事故罪?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1、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2、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3)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5)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7)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3、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与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后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
  
  (3)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制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侵犯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可见,后罪涉及的客体范围更加广泛。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血液传播的疾病非常多,有些可怕的传染病都能通过血液来进行传播,在医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患者被输血的情况,但是有时候会将疾病一并输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主要的问题就是在采集的时候出现的事故,将受到法律严惩。
  
  


·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


·拘役后对个人的影响有哪些
      拘役后对个人的影响有哪些 1、会有影响,但是影响不会很大,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都有照顾曾服刑人员的政策的。 2、要看是什么罪被判拘役。如果是故意犯罪,则不能担任医生和律师。 3、不可担任公务员。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在中国是主刑之一,拘禁...


·有期徒刑可以不用坐牢吗?
      有期徒刑可以不用坐牢吗?有期徒刑是可以不用坐牢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即,不收监执行,放在社会监督改造。《刑法》还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我国对累犯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要是对犯罪分子认定构成累犯的,此时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按照我国的处罚原则都是会对其从重进行处罚,并且在日后服刑的时候,也是不可以对累犯进行缓刑和假释的。那具体来说累犯量刑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我国对累犯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


·江苏省抢夺罪量刑标准
      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抢夺罪的犯罪主体。实践中,一旦确定构成抢夺罪的,就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今天,我们为您带来的是江苏省关于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


·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是严重的经济犯罪类型,在现代的社会中,也十分常见,很多人因为被诈骗而损失了大量的金钱,有些人甚至受到了精神伤害,对于诈骗罪,其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诈骗罪未遂,未遂在很多犯罪中都有,就是主观目的存在,但是没有形成犯罪行为,那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诈骗罪未遂的认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在看守所内羁押的人员是在押人员,看守内守卫虽然没有监狱中那么严格,但也是不容易逃脱的。如果有被羁押的人员逃脱的情况,看守所内的工作人员就属于失职,严重的情况会构成失职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


·北京嫖娼要拘留多久 嫖娼属于犯罪吗
      一、北京嫖娼要拘留多久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


·杀人罪需要亲属代为赔偿吗
      杀人罪侵犯了国家保护的公民生命权这个法益,同时也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此时是需要对死者家属做出相应的赔偿,那此时杀人罪需要亲属代为赔偿吗?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分析。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杀人罪需要亲属代为赔偿吗 1、如果杀人犯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要共同承...


·过失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过失犯罪的情形有哪些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


·犯罪中止的分类有哪几种
      犯罪中止的分类有哪几种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一)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