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故意伤害犯罪的主体当中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是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但此时最好还是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那么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怎么写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时间是1996年4月20日,犯罪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张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应当以被告人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都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在本案案卷中,所有张某某的讯问笔录均没有张某某监护人或者其家人的签字。通过张某某的当庭陈述,我们也知道,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到场。所以,在本案中,讯问笔录中关于张某某犯罪事实部分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当以被告人张某某的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中,张某某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已经向法庭陈述:是李费志打电话给他,叫他帮忙打架。这和童某某等同案犯的陈述是可以印证的:“李某让我(童某某)去凯歌网吧找他、李某等人还是不停的在找人打架、”(二卷82页)张某某是案发当天下午4点接到李某的电话,让他帮忙打架,并且他们也说“能不出手就可以不出手,因为不是自己的事”。应该说,张某某在本案中和其他没有被起诉的数十个学生一样,都是跟在别人后面起哄的。
  
  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张某某没有使用木棍殴打受害人,没有实施导致受害人张建受重伤的行为。张某某在整个案件中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在2011年被诊断出重度中风,曾多次住院治疗,至今还没有完全恢复,家境非常困难。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家人还是千方百计筹措款项,积极赔付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也出具书面意见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某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张某某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是肥东凯越中学读初中三年级学生,仍处在义务教育阶段。我们提交证据表明:张某某在学校期间表现良好,曾获得2009-2010年度“三好学生”,2010-2011年度“突出表现奖”。张某某无犯罪前科和不良记录,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悔罪表现好。
  
  五、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实施缓刑
  
  《最高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初犯、偶犯;张某某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张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悔罪表现好。张某某的监护人和家人遵纪守法,在合肥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张某某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监护和帮教。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版的《量刑规范化实务指南》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实施缓刑。
  
  十七岁的年纪,正是花一样的年华。我们试想,如果不是这一次将人打成重伤,张某某可能还在学校读书,可能还和其他孩子们一样享受自己的美好人生。
  
  在这次致人伤害案件中,打人这一方共有三四十名学生,而且还是殴打了一名毫不相干的陌生人。这些打人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更不知道可能会有牢狱之灾。在辩护人会见张某某时,张某某对自己的少不更事也非常后悔,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张某某在庭审时也向法庭陈述,希望法庭能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王非
  
  2102年8月21日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一份辩护词,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掌握的证据来提供辩护,这样被法官采纳的可能性才会高。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涉嫌组织卖淫罪判多久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有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那么多半就会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犯罪。此时,按照规定就要对行为人即这里的组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么我国法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判多久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


·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特征1、辩...


·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
      自诉案件一般是指那种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而与之相对的则就是公诉案件,往往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现实中,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如果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 职务侵占罪是...


·我国集资诈骗会判死刑吗
      通过的犯罪都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而在经济水平发展的同时犯罪案件也在逐渐增长,集资诈骗属于涉嫌犯罪数量较多的一种罪行,为了便捷获得资金而走上犯罪道路,那么我国集资诈骗会判死刑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我国集资诈骗会判死刑吗 虽然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本身没有规定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内容是什么?
      当今社会,很多人知识的普及不够广,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容易触犯的法律,走上违法的道路。你知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中讲的是什么吗?今天,我们就刑事这方面来说,给您讲一讲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里面具体说了些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内容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


·一、驾驶员醉驾缓刑有哪些条件?
      一、驾驶员醉驾缓刑有哪些条件?(一)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二)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


·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怎样处罚故意伤害罪
      被确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此时承担的责任是两方面的,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二者是并存的,不是说承担了其中一个就能免除对另一个责任的承担。那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呢?此时又该如何进行赔偿?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


·玩忽职守罪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吗
      玩忽职守罪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吗 一、玩忽职守罪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吗? 玩忽职守案件有检察院负责侦查,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法律上一般认罪多久会判刑
      认罪多久会判刑 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


·我们知道醉驾这一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
      我们知道醉驾这一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他人或者是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样恶劣行为,应该及时惩罚,防止已经犯该罪的行为人还继续犯同样错误。那么醉驾会通知单位流程是怎么样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醉驾会通知单位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醉驾会通...


·打架轻伤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打架轻伤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如果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