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们常在电视上看到非法贩卖枪支的行为,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是无法接触到枪支的,很多人对抢夺武器装备罪也不是很了解,故名思义,抢夺占有部队的武器装备,那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什么呢?下面就和我们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详细的情况吧。
  
  
  
  
  
  一、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什么
  
  本罪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抢夺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特指为军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而实施非法盗窃或者抢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抢夺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认定
  
  (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零部件、备附件等的处理
  
  对此有几种不同意见:
  
  一是从武器装备的概念和性能来划分,凡盗窃、抢夺完整的武器装备而不是零部件,从而影响发挥武器装备效能的,就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反之则构成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
  
  二是从犯罪对象所处的位置来划分,主张盗窃、抢夺存放在仓库的零部件,构成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上的零部件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由于这类案件较难区别,所以必须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出发,把握案件的性质。首先,对于盗窃、抢夺使用中的武器装备重要零部件,致使其丧失战斗效能的;应按破坏武器装备罪论处。其次,从武器装备上盗窃、抢夺不重要的附件、器材的,可按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处罚。如果盗窃、抢夺贮存于仓库中的武器装备重要零部件的,也应以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论处。
  
  (二)本罪与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法规竞合
  
  《刑法》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和盗窃罪、抢夺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和第267条关于抢夺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规定。当军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时,应优先适用本法第438条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
  
  (三)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定罪
  
  在具体案件中,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可能出现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犯罪竞合的现象。如行为人为了盗窃武器装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将整件武器装备毁坏,为了从输油管线中盗取油料而将输油设备损坏等。鉴于这两种犯罪总的法定刑虽然相同,但在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有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重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且行为人的目的也是为了盗窃,所以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为妥,行为人所采取的破坏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定罪
  
  对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过去一般是作为逃离部队行为的一个严重情节,只定逃离部队罪。这样定罪忽略了军人携带武器装备特别是枪支、弹药、爆炸物逃离部队的严重危害性。配发给军人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所有权属于部队,个人无权据为己有。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不仅逃避服兵役,而且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带走,侵害了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是一种特殊方式的盗窃行为。因此对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除了根据其逃离部队的情节决定是否构成逃离部队罪外,还应依照本法第438条定盗窃武器装备罪。
  
  根据我们的介绍,您应该对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什么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了吧。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监守自盗,抢夺盗取部队的枪支,这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我国枪支是严禁卖买的,而抢夺武器装备的情节在法律上来说甚至高于非法买卖武器枪支。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都有什么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


·不作为乱作为构成犯罪应当怎么判罚?
      不作为乱作为构成犯罪应当怎么判罚?根据不作为的具体犯罪类型而确定,具体情况如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刑诉法134条的问题是什么?
      我国的法律法规非常的系统详细,对于我们社会中所有能接触到的领域都有所规定,我们一定不要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我们社会秩序的保证,我们对于刑诉法134条的问题应该有不明白的地方。 一、刑诉法解释134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人民...


·执行死刑现场是否允许民众参观
      执行死刑现场是否允许民众参观?死刑执行现场不能进行参观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是?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是?只要是涉及到未成年的犯罪为处罚都是比较严厉的,但是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受到重点保护的,但是事实上总是有一些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是?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


·污染环境罪程序多久会走完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的条件有哪些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的条件有哪些 一、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


·个人行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个人行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行贿罪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行贿罪存在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行贿罪存在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


·敲诈勒索罪立案数额标准是多少?
      敲诈勒索罪立案数额标准是多少? 一、 敲诈勒索罪立案数额标准是多少?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


·缓刑人员手机被监听吗
      会。根据《刑法》规定,缓刑人员手机卡被监控后,短信内容电话内容都会查到。如果短信内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的刑事案件侦查线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这个手机号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这个手段可以追踪手机的位置,监听通话,拦截短信。《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