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案例中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案例中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当大部分土地被征用时,多数人的征地补偿款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是都是由一个代表来领取发放,如果在发放过程中有人擅自挪用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我们就要看补偿款的性质了,今天通过下列案例我们来看一下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这个问题。【案情】王某从2006年至今担任某村民小组组长。2007年因国家征用其所在村小组的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王某受乡政府委托进行协调并发放、保管征地补偿款。同年,政府与其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先后向其村小组拨付征地补偿款共计10万元。该款暂存在某信用社开设的存折上,存折由王某设置密码,但一直由村小组财务李某保管。2008年6月份,王某经与村小组财务李某商量,以借款的形式从该存折上支取2万元,并用于个人做生意。2009年、2010年王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分别从该账户上借出3万元和1万元用于做生意。三笔借款都在借出后四个月内归还。【分歧】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受乡政府委托发放、保管征地补偿款,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客观上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6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王某虽然受乡政府委托进行征地协调并发放、保管征地补偿款,但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拨到村小组集体账户后,该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就从公款变成了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金。因此,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管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较为相同,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本案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关键是要界定王某的身份和挪用的款物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小组是村民集体自治组织,村小组组长只有在受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具备“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如果村小组长在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等法律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论。本案中王某作为村小组组长,在铁路征地工作过程中,虽然受乡政府委托对该村小组的征地工作进行协调,并对部分征地补偿款进行发放,但其在协助乡政府对其所在村小组及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关于挪用款物的性质问题,征地补偿款是政府对被征地对象给予的经济补偿,在发放到村集体或农民个人手上之前都属公款。铁路修建征用的是村小组集体的土地,该征地补偿款是对集体整体的补助。因此,在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拨到村小组集体账户后,该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就从公款变成了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金。王某作为村小组组长,负有保管集体财产的职责,但其不仅职责,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公款的定义,征地补偿款只是政府对征地对象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在发放前是属于公款,但是在发放后就不属于公开款了,主要还是看人员的身份和挪用的款物的性质。
  
  
  


·国企改制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国企改制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国企改制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纳入相关法案的。办理土地证明可以为你的生活提供很多的便利,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的时候,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帮到你,为你提供一些帮助。国家有义务保护人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是对群众权益的一种制度上的保证。国企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办?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期概念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


·每个城市的容纳量都是有限的,本身北京、上海等这些地区越来越多
      每个城市的容纳量都是有限的,本身北京、上海等这些地区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员,就给当地的住房、交通、就业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压力。尤其是在买房的时候,就体现出了拥有本地户口是非常赞有优势的。不过像上海这些地区的户口问题也不是特别好解决,所以外地人如果在上海买房的话,就需要提前了解一下外地人...


·宅基地房屋遗赠扶养协议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
      一、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可以异地补办吗?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允许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


·土地使用权两年内开发是否会被收回
      土地使用权两年内开发是否会被收回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两年内未开发,政府有权限收回。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


·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可以继承吗
      一、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和土地不可以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可以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征地是征地的形式之一,其征地内容为居住房屋以及非居住房屋,房屋拆迁的征地补偿与其他征地补偿不同,各个省份的补偿款也不同,那么房屋征地补偿是什么标准呢?以下是为您整理的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现在房地产市场上一房二卖时有发生。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小业
      现在房地产市场上一房二卖时有发生。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小业主,如果在签约后“一房二卖”,都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而实践中其实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来防止一房二卖的出现的,那到底一房二卖的发生可以怎么防止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才能防止一房二卖的发生?...


·如何确定是否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


·松原到扶余的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
      松原到扶余的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