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怎么处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般情况下,我国执法机关人员在办案的时候,所做出的任何一项决定我国公民都必须积极的进行配合。司法机关人员在针对一些财产进行动压和查封以后,在没有经过法院的允许下,任何人员都不是不允许私自进行处理的,我国执法机关人员也是如此。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怎么处罚?
  
  一、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罚。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或异地保管。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财产,也可以匀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这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允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这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但是过失不构成本罪。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如果违反本罪的话,情节严重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普通公民在司法机关将财产进行冻结或者扣押以后不能私自进行处理,执法机关人员通常在处理一些非法所得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会进行返还,没收或者是上缴国库,个人不能进行处理的。
  
  
  


·刑事案被害人提请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多久?
      一、刑事案被害人提请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多久?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时间一般是自收到判决书时开始计算,如果是一审判决的是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


·第一次无证驾驶能不用拘留吗?
      酒驾是否被拘留是与是否是第一次酒驾没有关系的;如果是饮酒后驾驶第一次是不会被拘留的,如果是醉酒驾驶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


·河南省诈骗罪数额是多少 哪些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在司法解释中对诈骗罪的数额范围有规定,但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并没有统一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与此同时也允许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情况,确定本地区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范围。那其中河南省诈骗罪数额是多少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河南省诈骗罪数额是...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么样的?1、认罪须在当庭;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3、认罪的内容: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当庭自愿认罪量刑...


·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需要批捕吗
      一、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需要批捕吗 刑事案件不经过批捕是可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一种强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就可以不批捕。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


·巨额资金集资诈骗判刑标准是什么?
      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理财,现在投资理财的方式特别多,有些违法分子利用人们投资理财对回报的需求,用高回报来骗取资金集资诈骗,不同于其他的诈骗,集资诈骗涉及的人数和金额都比较多,对于巨额资金集资诈骗判刑标准,我国刑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的集资诈骗金额有不同的...


·2023两个罪名可以判缓刑吗
      一、两个罪名可以判缓刑吗犯两个罪名的犯罪分子能不能适用缓刑,依据实际的情况而定,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判处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


·刑事案件开庭的时间和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到法院后多久能开庭期限是多少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天,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为两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量刑是怎样的
       一、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量刑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单位行贿罪主体包括了哪些人
      关于行贿犯罪,此时要区分一下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那构成的就不再是行贿罪了,而应该是单位行贿罪。这与行贿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因而在具体的处罚上面也是不一样的。那具体来说单位行贿罪主体都包括了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单位行贿罪主体包括了哪些单位...


·高速公路逆行事故会被判刑吗?
      高速公路逆行事故会被判刑吗? 一、高速公路逆行事故会被判刑吗? 一般会被判刑的,逆行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