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客观方面构成要见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的社会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在生活中解决很多事情都会依据法律来解决,这样就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但是有时候还是会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绑架就是比较恶劣的犯罪行为,那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客观方面构成要见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客观方面构成要见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
  
  “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 认定界限
  
  (一)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三)区分本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侵犯的客体和主体要件相同,区别是:
  
  1、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主要表现为作为形式,且构成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但拒不解救妇女、儿童罪行为只能是不作为,且构成要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
  
  2、主观上的区别。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不管是明知自己行为必然会发生还是可能会发生阻碍解救活动的结果,但意志因素上均是希望发生阻碍解救活动的后果,拒不解救妇女、儿童罪主观上只能是不希望发生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活动,或对不履行解救职责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预见到必然发生,或不期望其发生。
  
  绑架行为在近几年比较少见,因为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犯罪分子很清楚如果违法犯罪了最终还是会被公安机关人员缉拿归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离婚起诉状格式是怎样的
      您知道离婚起诉状格式是怎样的吗?当事人要想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的话,就必须要写一份离婚起诉状给法院,否则的话是无法启动离婚程序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介绍离婚起诉状格式的内容,供你参考。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夫妻之间因为感情不和等一系列的原因,最后通过离婚来解决感情的问题。离婚之后,就伴随着财产的分割,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还要面临这抚养权的问题。离婚之后,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一方,另一方经过一段时间,因为一些情况,觉得对孩子有亏欠,希望法院能够变更抚养权,自己能狗给予孩子更多的爱。那么子女...


·在我国不结婚可以生孩子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思想观念都在潜移默化得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观点不再盛行,女性经济独立不再是典范而成为常态,男性做家务更是习以为常,这样的“变化”使得人们的不婚主义越来越盛行,但是在中国不结婚可以生孩子吗?答案当然是可以,只是上户口比较麻烦,下面我们来给您解释一下。一、不...


·一、夫妻间有无财产侵权一说?
      一、夫妻间有无财产侵权一说? 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


·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离婚财产的分配是做了很大的变化的,这也是您一直以来最为关心的问题,很多人都想知道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的,为了帮助您做一个了解,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一、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离婚财产分配原则上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是也有...


·法院对“家暴”的认定标准
      (1)甄别暴力类型及其危害性。身体暴力往往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后果应达到导致双方离婚并需赔偿的程度。 (2)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


·女方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甲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乙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


·离婚孩子探视问题规定是什么?
      离婚问题如今已经成了非常火热的问题,给我国离婚问题在逐渐的变多,离婚人数也在逐渐的变多,在离婚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纠纷问题,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那离婚孩子探视问题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离婚孩子探视问题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向谁申请?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的法治发展越来越完善,对以前审理的冤假错案一经查实也作出了及时的更正。对受害人的的生活、名誉、自由等有形和无形的伤害国家也做出积极的赔偿,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国家赔偿。那国家赔偿向谁申请有哪些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为您作详细的解答。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据我国《国家赔偿...


·对于上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对于上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既然采取的是诉讼离婚,所以就无需考虑另一方同不同意了。一方不同意离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强制离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想要离婚的一方能够向法庭提交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况,通常法院都能够判决离...


·离婚后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本身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就已经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协商达成一致,但在离婚之后本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却不按照约定支付,这样光是靠另一方的抚养,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那现实中要是离婚后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后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中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