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签场地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签场地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标的的合法性,用途,承诺提供的必要的条件全部明确在合同中。
  
  2、租赁时间、标的物描述要准确。
  
  3、违约责任要清楚。
  
  4、解决争议的办法要明确。
  
  5、总之你担心的条件,对方承诺的条件一定要写明
  
  二、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三、相关的规定
  
  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总公司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5、大学生创业可以用住宅房进行注册公司,但要到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意。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
  
  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提供的资料了。综上所述,场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对方承诺的场地条件,还有租赁时间,以及若是一方违约,该如何处理等问题。总之,各种条件以及针对某些问题的应对措施在合同中都要清清楚楚的写出来。
  
  
  
  
  


·房地产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签订合同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单位办理业务都需要签订合同,只是这个合同是别人准备好的,自己只是签个字就完成了,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房地产合同,这个合同涉及的财产比较大,因此要重视,那房地产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房地产合...


·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一、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办公证遗嘱在什么地方可以办理?
      办公证遗嘱在什么地方可以办理?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


·各地的社保局在职权范围之内所主管的一些事情
      各地的社保局在职权范围之内所主管的一些事情,由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差异,自然就导致有很多人都会觉得肯定社保局工伤伤残鉴定也是一个地方一个标准的,所以北京市的劳动者有需要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话,第一时间想要了解的也是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详细规定是什么? 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8...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合同该怎么写?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合同该怎么写? 将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是土地所有权者的获利方式之一,既能使闲置的土地资源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又能获得经济收益,且在租赁期满后土地使用权仍会归自己所有。在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时出租方要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那么我国土地使...


·土地使用年限从何计算?
      土地使用年限从何计算?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指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有效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购买或者划拨的都是使用权。分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根据《...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公民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公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就可以根据实际用途使用该处土地了。但如果公民在获得土地之后没有合理利用,使土地产生闲置,那么就要缴纳一定的土地闲置费。那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闲置...


·无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有什么风险?
      无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有什么风险?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很多人平日努力工作就是为了能够拥有自己的房屋,但其实房屋和土地之间还有很多的内容是我们所不了解的,对这方面的不了解很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影响到我们自身的权益。那无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没有土地使用证有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审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般分为前期准备、整理开发、入市交易、项目建设四个阶段。乡镇统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镇土地股份联营公司,以土地使...


·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有什么不同?
      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有什么不同?近几年,我国二手房交易市场日渐繁荣,许多购房者在寻找二手房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地段、房龄、环境等条件相差不大的二手房房源之间,土地证上是划拨的,价格要相对较低,但办理过户的手续与其他房产不一样,那么,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


·酒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依法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当国家需要征用这些土地的时候,也会依法进行赔偿。近日,有些人在本站网站上咨询。酒泉市也在进行宅基地征收了,对于酒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本站我们特意搜集了一下的内容供您参考。宅基地拆迁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