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工管理制度,提高临时工队伍素质,利于卫生院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卫生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文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卫生院内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条 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处、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应聘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单位临时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临时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 院委会是卫生院临时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卫生院临时工用工的计划、调配、用工形式、工资审批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名额;向上级劳动部门申报学院临时工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审批临时工工资标准;组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卫生院临时工基本资料,审核临时工的上岗资格:审查、监督使用卫生院行政经费列支工资以外用临时工的用工制度。
  
  第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按时向人力资源处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出勤情况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收、使用、流动
  
  第七条 招用临时工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的临时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第九条 卫生院实行临时工“持证上岗”制度,即不论任何单位或用何种经费聘用的临时工,都必须在上岗前先到卫生院院委会办理临时工用工审批手续和《临时工工作证》(也称“上岗证”,下同)方能开始工作。
  
  凡招用没有办理用工手续和《上岗证》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卫生院不给予相应临时工待遇。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临时工伤亡事故,由用工单位和单位领导负责,与卫生院没有任何关系。
  
  第十条 临时工的工龄从办理《上岗证》之日起计算。卫生院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按试用期满第一年内的标准核发工资。
  
  第十一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对未征得批准使用的合同文本,如发生劳动争议,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卫生院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临时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费用从列支临时工工资的渠道支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发给临工本人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临时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 临时工因违纪、犯法被作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临时工工资以日或小时计算,实行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第十七条由卫生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除计件工资或承包工资外,一般执行人力资源处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由其他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安岳县劳动局发布的当年本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我院临时工工资分普工工资和技工工资两种。普工工资8元/日、10元/日;技工工资12元/日、15元/日、18元/日、20元/日。
  
  第十九条 卫生院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工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临时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特殊工种以每星期累计工作五十六小时计算。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的,每月累计一般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确需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须取得临时工本人同意并在劳动合同(协议)中以书面方式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的加班工资基本标准按2元/小时。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有权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即元旦、“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根据卫生院工作的特点,可适当调休,但休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请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审批权限在本单位。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不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临时工因工受伤,属卫生院行政经费使用的临时工,工伤医疗终结期内照发工资;属企业化管理的临时工,工伤医疗终结期内改发工伤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费用由原工资渠道支付,不再发给工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单位发给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处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工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问卷调查、单位领导评价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临时工,可享受年终奖金。
  
  
  第三十二条当年考核不称职的临时工,下一年必须辞退。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工,从除名之日起卫生院不在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院院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卫生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其中在行政管理、临时工招用、解雇,工资福利及考核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临时工和医院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的注意事项,也应该在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的?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的? 一、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什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


·医疗诈骗行为如何认定
      医疗诈骗行为如何认定 ?一、医疗诈骗行为如何认定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


·医疗过失等级如何进行划分
      医疗过失等级如何进行划分一、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类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癫痫病法医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如果有癫痫病等精神病史,法院会要求对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对于案件走向非常关键。那么癫痫病法医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们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共同学习了解下。 一、癫痫病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责任为什么是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为什么是民事责任?一、医疗事故责任为什么是民事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法正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医生误诊怎么投诉?
      医院医生误诊怎么投诉?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2、处理过程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


·工伤认定要有医院什么证明
      其实通常情况下,员工在遇到工伤以后,本来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就是一个比较繁琐和漫长的过程。那么在这一过程当中,如果是员工个人进行申请的话,在提交工伤认定的资料当中,如果不能准备齐全将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要有医院什么证明? 一、工伤认定要有医院什...


·医生退休工资有多少
      医生的退休养老金是按照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来确定的,由于各地的缴费标准和个人所缴纳的年限、缴纳费用和退休的退休的年龄存在不同,没有办法给出确切的数额,但是可以计算出来,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的过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的过程在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已经成为现如今令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在处理医疗损害事故时最重要的是对其进行鉴定,这关系着是否为医生的过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过程是怎样的?我们在鉴定中应该注意什么?下面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怎样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怎样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必须是是医生存在着过失,并且这种过失导致医疗事故发生,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包括在救治过程中对于疑难杂症的患者不经过上一级的指示说明自己擅作主张的或者救治不负责而导致患者的病情没有得到好转反而加重的情...


·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在自身生病时可以向医院申请医疗保险报销,来减轻自身因看病产生的财务负担。医保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方便。但许多人不知道医保的具体报销范围特别是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今天就由的我们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在发生超过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