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是怎样的?在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并不是限于一种工作,有时是为了缓解生活压力,有时是兴趣所在、能力体现,法律也没有限制这种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但一些人会注意到如果从事几份工作,能有几种社会保险呢?那么接下来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双重劳动关系社保问题吧。双重劳动关系社保是怎样的一、双重劳动关系在实践中表现形式1、劳动者同时从事几份非全日制劳动,和几个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2、劳动者同时从事全日制劳动和非全日制劳动,如劳动者白天从事全日制劳动上班8个小时,晚上或者周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3、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全日制劳动,尽管少见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最关键的是法律并未禁止;4、劳动者只从事一份全日制劳动,但由于其他因素还和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如招用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带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二、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并不能仅仅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只是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影响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已。三、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保关系既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和劳动关系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否也可以双重呢?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否同时参加两份社会保险,享受两份社会保险待遇?目前实践中是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的,而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似乎也表明社会保险关系只能唯一,因为社会保障号码对应的公民身份号码是唯一的。对此,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工作,但只允许他参加一份社会保险,那么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和他的工资收入就不相对应,也是他的社会保险权益的损失,而如果和从事一份工资待遇很高的工作相比,他就会觉得不公平。为什么工资收入很高的可以按很高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我通过两份工作辛苦换来的收入反而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这确实值得思考。对这一观点具有辅证意义的是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中获得赔偿。而且这里的职工并没有局限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包括全日制劳动关系。总的来说,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社保问题,一般就算劳动者从事多种工作,社会认可劳动关系,但只能享受一份社会保险待遇,因为这是以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这是唯一的,不能多份,但也可能存在不公平,但还是需要自己去协调。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是什么意思在生活中,豆腐渣工程是我们都十分痛恨的,工程质量一直都是大问题,要知道建筑工程关系到很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保障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就显得尤其重要了。那么,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拘役与工作有什么关系?
      拘役与工作有什么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不解除劳动合同,在以后的同事关系、上下级关机、升职加薪方面都可以受到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施工建设团队为了能够获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机会,会针对工程建设项
      施工建设团队为了能够获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机会,会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系列相关活动。对于,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严格要求,工程建设施工团队就会提供相应的工程施工资格证明。国家会对工程建设的设计做出要求的时候,施工团队就会提供相应的工程建筑设计合同。那么,最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是什么...


·工伤认定后如何赔偿 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在经过工伤认定,要是能够确认属于工伤范畴的话,则此时需要再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才能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不过此时工伤认定后如何赔偿呢?也就是说涉及到的赔偿项目都有哪些?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做详细解答。 一、受到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1、如果已经缴纳过工伤保...


·劳动合同期间员工毁约后果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期间员工毁约后果是怎样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


·事业单位醉驾的员工是否会被开除公职?
      事业单位醉驾的员工是否会被开除公职? 只要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就不会开除公职。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要特别注意那些内容?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要特别注意那些内容? (一)、关于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在签订每一份合同时,要...


·对于用人单位应如何无偿辞退员工?
      对于用人单位应如何无偿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几种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如下:(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流程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流程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流程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争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