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的建造是大家最熟悉不过的,虽然大多数人没有亲自参与过,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房屋的建造是您最熟悉不过的,虽然大多数人没有亲自参与过,但是很多人也是看到过,不同的房屋,其建设方式也是不同的。根据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合理的房屋建设方式,确保房屋能够顺利的交付使用,但是具体的房屋建设方式都有哪些,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房屋建设方式都有哪几种
  
  建筑结构主要是根据房屋的梁、柱、墙及各种构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所用的建筑材料划分,共分六类: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如一幢房屋的梁是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木材制造,柱是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如钢铁厂房、大型体育场等。
  
  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包括簿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先进施工方法施工的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建造的。
  
  其他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建筑结构均归入此类。
  
  二、房屋建筑物评估的方法
  
  1、成本法房
  
  (1)成本积算法就是对取得土地或者已经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的费用进行核算,剔除掉不正常的因素影响到的价值,对于正常的成本费用累积以后取一定的资本作为利息和合理的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方法。这个方法经常用于对正常程序的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2)重置成本法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的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要成本的测算,然后再考虑资金的利息并且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的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和法律的规范来确定房屋的成新率,二者相乘以后得出房屋的评估的价值的方法。
  
  2、市场比较法房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3、剩余法房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 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
  
  4、 法
  
  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 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 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 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 ÷ 还原利率。
  
  5、假设开发法
  
  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6、基准地价法
  
  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7、路线价法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合理的房屋建设方式是很重要的,您需要按照实际的要求来选择,当然如果方式不合理或者不恰当,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房屋的建设进度和房屋质量的,因此您一定要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房屋建设方式,确保以最佳的方式来建造房屋。
  
  


·房产抵押期限是多久
      房产抵押期限是多久,房产抵押权的期限房子是有价值的物品,因为很多人可以用房产作抵押来取得贷款,而且银行等一些可以贷款的金融机构一般也会选择用房产作抵押。那么房产抵押期限是多久呢?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房产抵押期限是多久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


·买房子签约其实也就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购房合同,这是买房过程中
      买房子签约其实也就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购房合同,这是买房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的一步,毕竟在登记备案、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都是需要提供购房合同的。而签约的时候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买房子签约要注意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位...


·一、子女对父母的房产继承有时效吗?
      一、子女对父母的房产继承有时效吗? 继承父母房产是有时效性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相关的案件的最长诉讼期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案件的当事人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就是说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案件的诉讼是无效的,法院不会再受理该案件。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


·婚前一方付首付的房屋是谁的
      有的人在结婚之前就会选择先贷款购买一套房屋,而此时仅仅是在婚前给了首付,婚后可能是由夫妻共同还贷,当然也有可能是自己还贷。那么像这种婚前一方付首付的房屋应该算谁的呢?下面,我们为你做分析介绍。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的房屋是谁的 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


·一、离婚短婚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一、离婚短婚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割?(一)此房产由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对方当事人对房产没有任何的贡献价值,这种个情况下,不管房子是两人结婚之前购买,还是两人结婚以后购买的,因为是一方自己出钱购买的,因此房产只是一方的财产,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只能出钱购买房产那方当事人的财产。(二)该房...


·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是什么?
      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是什么? 一、 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 根据《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如果达成了,说明合同已经成立了,如果未达成,说明合同没有成立。不同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又是不同的。如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16-2017年常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单位集资房如何认定
      单位集资房如何认定 一、单位集资房如何认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


·一、付了首付的房子能退吗?
      一、付了首付的房子能退吗?延期交房就可以退。退房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三个程序:1、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2、15个工作日内办好退款手续。3、超过15日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超过三个月还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1、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购房者...


·公司出售房产隐名股东参加决议吗?
      公司出售房产隐名股东参加决议吗?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义参加并表决。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