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涉嫌犯罪。那么,根据《刑法》中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概念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2、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本罪所侵犯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渔民家居的船只,也应视为住宅。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出租或者无人居住的住房,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是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对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标准还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醉驾标准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醉驾标准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对于判过拘役能出国吗?
      对于判过拘役能出国吗?只要是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就不影响出国。有案底的人是否能出国,我国法律对此没有限制,主要还是取决于目的地国的签证政策。如果签证国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公证书,就会麻烦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逮捕通知上会体现全部罪名吗
      会的,逮捕通知书上的罪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命名,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会以此罪名进行起诉。公安机关提交申请逮捕决定书,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逮捕的必要,会决定逮捕,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的罪名不代表就是检察院移送法院审查起诉的、也不代表法院最终判决的罪名,具体需要看案件的证据。《刑法》...


·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相信就算是一个法盲都知道相关案件的辩护词,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案情的话是没有办法提供参考依据的。就像是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词,律师都是在详细了解了滥用职权罪的具体案情以后才结合着相关的法律,以专业的律师的角度来对当事人的这个案件书写辩护词的。那么,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滥用...


·肇事逃逸被传唤后会被判刑吗?
      肇事逃逸被传唤后会被判刑吗?只要构成犯罪就会被判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什么
      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包括哪些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


·最高院关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适用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适用年龄是怎么规定的?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


·治安处罚数罪并罚原则是怎样的
      治安处罚并罚有什么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治安处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是“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其中,又以并科原则为主,以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者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处...


·持刀抢劫初犯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持刀抢劫初犯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


·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有何相关规定?
      我们您都知道刑事方面的问题,对于刑事方面的犯罪一般都是情况比较严重的。所以说对于刑事方面犯罪的审理程序一般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个时候就很凸显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了。那么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的时间规定有什么?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