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候也会面临人身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社保的公务员,因工受伤的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单位承担医疗费及停工期间的工资,另外,有关部门也出台过司法解释,那么,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由此可见,根据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的规定,公务员因工受伤的,应该由单位为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一个月,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劳动局将材料丢失影响认定的,这些延误的时间不能计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另外,公务员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退休年龄能否享受误工费?
      退休年龄能否享受误工费?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继续被其他单位聘用从事工作,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向法院主张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对于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误工费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呢?在实践中还有分歧,有人主张,受害人是退休人员的,其退休工资不会因...


·一、女员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多少?
      一、女员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多少?女员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需要提醒注意,是...


·人防工程分项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人防工程一般具有
      人防工程分项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人防工程一般具有八个分项工程。对于这八项分项工程,一定要制作、保留好相关资料,以便通过验收检查。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这八项人防工程分项工程的具体内容。下面,由我们告诉您,人防工程分项包括哪些。 人防工程分项包括哪些 一、结构工程 土...


·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解是怎样的?
      当劳动者在进行一些危险工作时,很容易受伤或危及生命,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后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但其中会涉及到很多,例如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解是怎样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吧。 一、及时工伤认定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还有调解这一项,可...


·什么是无期限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期限劳动合同?无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一、唐山工伤十级赔偿多少?
      一、唐山工伤十级赔偿多少? 赔偿七个月的工资以及因工所负的伤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期间本人的工资。 工伤十级赔偿有下列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


·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消防安全我们都不陌生。尤其在工程建筑中,消防安全更是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使工程建筑更加安全,也为了以后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会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的问题做出详细的介绍。 消防安装工程...


·工伤认定后何时上班呢?
      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我们通常可以定性为工伤,那么我们每个人或者大多数人都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只要受伤者去相关机构申请鉴定,都可以去报销。那么工伤认定之后我们肯定会担心什么时候去上班。那么,工伤认定后何时去上班呢? 一、工伤认定后何时上班。 关于这个问题,是需要医生开具相关的证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


·办理工伤认定多久能下来结果
      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注意此时的时效规定,当然不同主体规定的时效不一样。而在认定部门受理了申请之后,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那么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多久能下来结果呢?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工伤认定多久能下来结果?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


·一、劳动合同约定怀孕就可以开除的条款是否合法?
      一、劳动合同约定怀孕就可以开除的条款是否合法? 不合法,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1、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使《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