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随着贸易行业的迅速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交易也发展很快。在进行国际间的贸易交易时,双方的了解程度不是很深,需要签订一份国际贸易合同来约束双方并且给对方一个保障。产生合同纠纷是常有的事情,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法院,既要基于中国法律考虑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也要基于合同相对方所在国法律考虑。
  
  (一)可能管辖的国内法院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对五个管辖地逐一讨论:
  
  1、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首先看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无约定,发生争议时只能求诸法定。依照中国《民法典》,当事人签订合同书的,则最后签署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未订立合同书的,如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订约的,则依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合同最后签署地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两国,一般当事人一方先行签署,再通过邮寄方式给另一方签署,照此方式,则后签字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最后签署地。但如果后签字一方并不注明日期及地点,或者日期与对方的日期相同,则会导致双方对最后签署地发生争议,起诉时需要主张最后签署的一方举证证明。
  
  (2)承诺生效地
  
  中国《民法典》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适用于本案,则承诺接受地为卖方的主营业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往往没有约定,还是得求诸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标的物一般是指买卖的货物,常见的情形是中国企业进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在货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欠款纠纷,则该规则无法适用。
  
  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如果中国企业能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财产,则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对于中国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获得这一财产信息,即便知道了,证明财产的权属也很困难。所以据此规则取得管辖权的案件非常鲜见。
  
  5、代表机构住所地
  
  实践中,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往往是大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有的企业虽有代表常驻中国,但并不办理代表处登记,这样该规则也无法适用。
  
  (二)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般来说,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故中国企业也可以到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可以审理此类案件。只有上文中所说的可能管辖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法院才能起诉,而且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去指定的法院进行起诉。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国际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
      国际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 国际购销合同范本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如何行使?赠与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如何行使?赠与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如何行使?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给予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其履行将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将要...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一、诺成合同的定义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


·合同是否能约定级别管辖吗?
      合同是否能约定级别管辖吗? 一、合同是否能约定级别管辖吗? 合同之中不能约定级别管辖,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


·合同没到期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合同没到期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参照点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参照点是怎样的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种
      我们常见的租赁合同其实是关于房屋的租赁,当然,除此之外也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租赁,由此签订的租赁合同肯定就与租房合同不同了。那实践中,到底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种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种 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


·合同约定违约金起诉要求利息可以吗?
      合同约定违约金起诉要求利息可以吗?合同约定违约金起诉要求利息可以,但是对方对方不会支付,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先的按月补偿款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应计算进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数额不应当奇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20%-130%为宜。在《民法典》(2021年1...


·买卖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
      买卖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1、法律没有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采取确认书形式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饮食服务合同模板应该怎么写 合同模板都是可以拟写一个通用的
      饮食服务合同模板应该怎么写 合同模板都是可以拟写一个通用的后,按照各种需要签订合同的时候的具体情况才进行一定的调整就可以。餐饮服务行业经常需要签订的合同应该就是餐饮服务合同,合同中需要明确权利义务,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合同。所以饮食服务合同模板应该怎么写呢。 饮食服务合同模板 ...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如何赔偿?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如何赔偿? 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诉讼来进行维权,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