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新版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新版是什么
  
  其实装修工程有些情况下和安装工程是相扶相依的,水电气等这些安装工程,在安装完毕以后,如果不经过专业的检测的话,在日后的使用过程当中,就会存在非常多的安全隐患和质量上的问题。目前我国针对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有着详细的安装规定和质量检测上的要求。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新版是什么?
  
  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新版是什么?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一)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二)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补测数据。
  
  (三)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四)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五) 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
  
  (六)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第4.0.2条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
  
  2、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七)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八)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4.0.3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3)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4)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7)电动机空转过程中,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8)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
  
  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对主要哪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要求
  
  (一)高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
  
  (二)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质量检验;
  
  (三)母线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四)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
  
  (五)接地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六)旋转电机施工质量检验;
  
  (七)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
  
  (八)蓄电池施工质量检验;
  
  (九)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验;
  
  (十)电梯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一)低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
  
  (十二)电力变流设备施工质量检验;
  
  (十三)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四)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十六)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我国规定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包括,只有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所有的安装工程都能够正常的运转,那么相关检测人员才可以在质量验收合格一栏进行签名。如果安装工程质量不过关的话,必须重新返修。
  
  


·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正规的解除劳动合同和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是依法进行,公司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就比如说劳动者单方面的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除了一些特定的情况之外,其他情况都需要依法办理离职手续。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就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劳动者单方解...


·东莞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费用由谁出?
      东莞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费用由谁出? 一般由自己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


·被拖欠童工工资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不得招录童工,使用童工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使用童工,但有些企业仍然会选择顶风作案招收童工,招收童工就罢了,还不给童工发工资,不得不说良心确实坏到了极点,那么,被拖欠童工工资该怎么办?详情参考下文。 一、雇佣童工不给工资,可采取以下...


·四川省工伤认定年龄是否有限制
      其实国家对于工伤认定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工伤认定当中的最关键的主体无非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了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着明确规定以外,全国各地实际上对于工伤认定的年龄问题,也是广大劳动者比较关心的。就比如说四川省内的劳动者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对于四川省工伤认定年龄是否有限制?这也是...


·事假解除劳动合同可行吗?
      事假解除劳动合同可行吗? 我们作为职业者,公司为我们支付劳动报酬,我们就需要按照规定在任职公司制定时间内从事工作内容,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请事假,有些人不得不长时间请假,而我们经常可以听闻在劳动仲裁中有一种说法叫事假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双方对是否能因为劳动者...


·腰椎l1压缩性骨折工伤算是几级?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受伤是一件在所难免的事情,不可能因为害怕受伤就不去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高空作业或者施工等一下危险性比较高的工作。当然,我国对于工伤也有一定的赔偿补助的照顾。那么,对于腰椎l1压缩性骨折工伤算是几级?今天,我们给你答案。 一、腰椎l1压缩性骨折工伤算是几级 ...


·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1、可以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同时单位需要保存解除劳动关系时出具的终止关系的证明。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


·入职员工需多久签劳动合同
      我们都知道,员工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员工入职不是马上就能签劳动合同的,还有一定的试用期,那么入职员工需多久签劳动合同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入职员...


·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的任务是什么?
       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是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内容。是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出的意见。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的提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各方主体参建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住建部工程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