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群租房,其实在一些小县城的公民是没有办法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关于群租房,其实在一些小县城的公民是没有办法体会得到的。但是我们相信,在北上广的年轻群体当中,对于群租房其实是再熟悉不过的了。群租房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相对来说租金比较便宜,而且现在群租房在我国各地都是非常多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我国群租房的定义是怎样的?一、我国群租房的定义是怎样的?“群租房”,是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这种大量的人口密集居住在狭小空间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过几个平方米,没有基本生活措施的群租房在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群租房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顽疾”,由群租房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各类纠纷、矛盾屡见不鲜。尽管各地纷纷出台措施,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多地多次对群租房现象进行整治行动,但群租房依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低收入人群对廉价住房的巨大需求。二、群租房管理部门是哪一个?1、群租房属于建设部门管理。群租房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顽疾”,由群租房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各类纠纷、矛盾屡见不鲜。尽管各地纷纷出台措施,多次对群租房现象进行整治行动,但群租房依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低收入人群对廉价住房的巨大需求。租赁房屋,依法属于建设部门管理。2、从的相关法规来看,《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的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认定条件,我们界定群租房整治工作对象为合法的地上房屋,违法建设、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如果违规出租住人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不纳入群租房整治范围。三、群租房违法吗?1、严格的讲,群租房是违规,违反法规的规定。如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条例》租房不得破坏原有结构,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至少以一间房间为出租最小单位,租房内人均面积不得小于5平米等。具体的可根据当地的租赁条例来执行。如果遇到有人租住群租房现象的,可以去当地房管部门投诉。2、国家严厉打击群租房。因为在居住群租房的时候,人员比较杂,也不易于管理。而且此类犯罪手段简单,犯罪易得手。群租房内的租客拥有彼此独立的空间与财产,但房屋内共有区域与设施的共享,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所以说国家正在严厉打击群租房,避免一些犯罪份子有可乘的机会。关于群租房的定义,简单一点理解就是改变房间原有的布局,将房间分成若干个比较小的单间按床位进行出租。群租房的鲜明特点就是空间小,居住人群多。虽然因为群租房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是较多的,但是现在群租房已经成了我国社会房价、物价过高而产生的一种比较畸形的租房市场。
  
  
  


·丈夫死亡妻子继承房产的流程是怎样的
      丈夫死亡妻子继承房产的流程是怎样的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


·房屋合同违约金损失限额是多少?
      房屋合同违约金损失限额是多少?1、房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


·“假离婚”购房的房产 真离婚了怎么分割?
      “假离婚”购房的房产 真离婚了怎么分割?   一、“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


·民事纠纷的起因是房产继承法院收费谁拿
      民事纠纷的起因是房产民法典院收费谁拿?1、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二、房产...


·近年来,二手房受到购房者的青睐,相关市场一下就火起来了。多数
      近年来,二手房受到购房者的青睐,相关市场一下就火起来了。多数购房者选择购买二手房,固然有自己的道理,但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具体购房的时候有一些事项必须要注意。到底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注意售房者是否为房屋的真正产权...


·赠与房屋需要赠与合同吗
      赠与房屋需要赠与合同吗? 一、赠与房屋需不需要签署合同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


·离婚房产分割时增值部分怎么算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在对房子的产权进行争夺的时候,有时候,面临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像现在的房子,增值空间非常大,在离婚的时候,房子的价值可能要比购买的时候高得很多。那么很多人会问,离婚房产分割时增值部分怎么算呢?对于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离婚房产分...


·《民法典》房产分割问题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分割问题有什么规定 1、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


·一、房改房父亲的立遗嘱没公证可以吗?
      一、房改房父亲的立遗嘱没公证可以吗? 房改房父亲的立遗嘱没公证也是可以的,遗嘱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要符合每种遗嘱的立遗嘱条件,所立遗嘱有效。自书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亲笔书写即可。 二、遗嘱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遗嘱公证...


·借条没钱还可以拍卖房产吗?
      借条没钱还可以拍卖房产吗?借条没钱还可以拍卖房产,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


·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房屋产权?
      房屋自购买起,其产权就归业主所有。但是我们拥有的知识房屋所有权,不涵盖土地使用权,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很多朋友并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为您带来有关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您。 一、什么是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