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哪些问题?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哪些问题?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作为商品的价格节节攀升,已成为普通老百姓家庭价值最大的资产类型,在房地产行业迎来发展春天的同时,大多数企业都是一手抓效益、一手抓质量,但仍有少数企业却是两手都数钱、不把质量关,使老百姓花了一辈子积攒的财富换来一套问题房,为此,国家在加大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还从前些年开始在多个城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那么,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什么问题呢?1、未能强制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且投保率低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责任保险都没有明确规定其为强制性险种。我国最新修订2011年版《建筑法》中仅规定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为强制性险种,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多项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办法和意见也没有强制性规定。从表3可间接得出,住宅工程保险收入低,投保率低。以上海为例,其2011年通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鼓励各住宅工程参与方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但是,2013年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为2254.44万平方米,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覆盖面积仅为55.41万平方米,投保覆盖率为2.455%。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缺乏法律强制性保障,投保人投保积极性低,增大了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难度。2、与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矛盾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与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不利于行业发展。(1)业主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后,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实施代位追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保修制度运行的实际操作中,业主只能通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沟通,操作繁琐、周期长,而在保险体系中,业主可直接接触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业主会倾向于选择通过保险制度解决问题。(2)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和保险期的生效时间都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险期起算时间比保修期起算时间迟两年。在保修范围和保险范围中均包含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一项中保修期为设计文件的合理使用年限,保险期为10年。3、保险范围缺乏针对性从表2可知,保险范围是保修范围里的一部分,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的保险范围中对供冷供热、电气、给排水、装修等均未涉及。根据2016年7月公布的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数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上海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房屋投诉量增幅居首,同比增长45.2%,其中房屋装修投诉量增幅排第三,同比增长42.3%。房屋装修问题的投诉量依然在增长,加大政府的工作压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目的之一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但对如房屋装修等质量问题多、投诉量多、对消费者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分项保险范围中并未包含。4、合理保险费率厘定难(1)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标的是竣工验收后的住宅工程,其质量主要取决于工程建造质量,工程竣工验收时的质量必然是保险费率考虑的主要因素。对于工程的隐蔽性建筑物或结构体,竣工验收中难以确定其质量,面临风险较多。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增加了保险费率的厘定难度。(2)保险费率的核心是损失率,损失率以大数定律为原则计算所得的费率可靠性较高,但我国缺乏历史统计数据,大数定律难以应用。5、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匮乏保险公司需对投保的工程进行监管,掌控风险,保证其利润空间,但保险行业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只能依靠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协助来开展相应工作。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管的从业机构主要是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受利益驱使,而质量监督站作为政府部门独立于工程各参与方但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实体监督监察,只能进行阶段性抽样检查。独立于工程各参与方、能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的、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服务机构亟待发展,保障以工程质量为标的工程保险的可保性,把保险公司的不可保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综上所述,关于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首先由于不是强制性的立法规定,且需要施工方付费,所以导致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率极低,其次该模式与建筑质量保修的规定条款有所冲突和矛盾,还有缺乏确定保险费率的充分合理依据,对房屋内部的电气设备、上下水等部分也都不属于保险的范畴。
  
  
  


·在我国工伤8级能赔偿多少
      在我国工伤8级能赔偿多少 工伤8级能赔偿1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的认定 ...


·一、民事纠纷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民事纠纷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 一、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除外。 ...


·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写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写什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实际原因写即可。劳动者只是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不需要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的写法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的写法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的写法是什么? 雇主(甲方): 地址: 雇员(乙方): 地址: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为明确双方职责,根据《民法典》、《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建筑工程关键部位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关键部位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关键部分常常需要专人来负责,但如何管理是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如果管理不当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建筑工程关键部位到底该如何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建筑工程关键部位管理办法,帮您详细了解。 一、进度控制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为多长
      停工留薪期为多长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


·一、员工居家隔离期间有没有工资?
      一、员工居家隔离期间有没有工资?人社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


·一、到期的劳动合同可以延期吗?
      一、到期的劳动合同可以延期吗? 不会,除非有明确约定自动续约。 劳动部文件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由原劳动合同予以规范,并不意味着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而是以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规范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原劳动合同的续签...


·公司因多加工作量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公司因多加工作量辞退员工如何赔偿?公司因多加工作量辞退员工按照本人工资来进行赔偿,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


·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吗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