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哪些问题?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哪些问题?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作为商品的价格节节攀升,已成为普通老百姓家庭价值最大的资产类型,在房地产行业迎来发展春天的同时,大多数企业都是一手抓效益、一手抓质量,但仍有少数企业却是两手都数钱、不把质量关,使老百姓花了一辈子积攒的财富换来一套问题房,为此,国家在加大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还从前些年开始在多个城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那么,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什么问题呢?1、未能强制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且投保率低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责任保险都没有明确规定其为强制性险种。我国最新修订2011年版《建筑法》中仅规定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为强制性险种,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多项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办法和意见也没有强制性规定。从表3可间接得出,住宅工程保险收入低,投保率低。以上海为例,其2011年通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鼓励各住宅工程参与方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但是,2013年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为2254.44万平方米,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覆盖面积仅为55.41万平方米,投保覆盖率为2.455%。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缺乏法律强制性保障,投保人投保积极性低,增大了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难度。2、与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矛盾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与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不利于行业发展。(1)业主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后,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实施代位追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保修制度运行的实际操作中,业主只能通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沟通,操作繁琐、周期长,而在保险体系中,业主可直接接触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业主会倾向于选择通过保险制度解决问题。(2)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和保险期的生效时间都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险期起算时间比保修期起算时间迟两年。在保修范围和保险范围中均包含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一项中保修期为设计文件的合理使用年限,保险期为10年。3、保险范围缺乏针对性从表2可知,保险范围是保修范围里的一部分,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的保险范围中对供冷供热、电气、给排水、装修等均未涉及。根据2016年7月公布的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数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上海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房屋投诉量增幅居首,同比增长45.2%,其中房屋装修投诉量增幅排第三,同比增长42.3%。房屋装修问题的投诉量依然在增长,加大政府的工作压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目的之一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但对如房屋装修等质量问题多、投诉量多、对消费者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分项保险范围中并未包含。4、合理保险费率厘定难(1)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标的是竣工验收后的住宅工程,其质量主要取决于工程建造质量,工程竣工验收时的质量必然是保险费率考虑的主要因素。对于工程的隐蔽性建筑物或结构体,竣工验收中难以确定其质量,面临风险较多。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增加了保险费率的厘定难度。(2)保险费率的核心是损失率,损失率以大数定律为原则计算所得的费率可靠性较高,但我国缺乏历史统计数据,大数定律难以应用。5、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匮乏保险公司需对投保的工程进行监管,掌控风险,保证其利润空间,但保险行业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只能依靠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协助来开展相应工作。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管的从业机构主要是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受利益驱使,而质量监督站作为政府部门独立于工程各参与方但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实体监督监察,只能进行阶段性抽样检查。独立于工程各参与方、能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的、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服务机构亟待发展,保障以工程质量为标的工程保险的可保性,把保险公司的不可保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综上所述,关于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首先由于不是强制性的立法规定,且需要施工方付费,所以导致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率极低,其次该模式与建筑质量保修的规定条款有所冲突和矛盾,还有缺乏确定保险费率的充分合理依据,对房屋内部的电气设备、上下水等部分也都不属于保险的范畴。
  
  
  


·工伤待遇无法确定工资怎么办?
      工伤待遇无法确定工资怎么办? 工伤因为所处地区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不同,适用的工资不同。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


·我国规定工伤认定诉讼期间工资怎么算
      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一定要注意,自己在此期间是享受停薪留职的待遇的,所以不管公司是否配合,员工个人都不可以在遇到工伤以后,自己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了解一下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诉讼期间工资怎么算?不管公司是否配合,是否执行,将来都可以在法律的帮助之下得到合理的赔...


·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
      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 一、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的?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算的?有许多白领或者刚刚步入职场的小白对于自己每个月领到的工资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疑问,今天的我们就来解答您的这个疑问,也整理了有关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


·职工不加班要扣工资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都会安排加班,在职工拒绝加班时,单位还会克扣职工的工资。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职工不加班要扣工资吗?如果不能,那么单位克扣工资职工怎么维权呢?这些问题都是职工需要了解的,以便在遇到单位克扣工资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职工不加班要扣工资吗 《劳...


·广东省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广东省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我国建筑市场非常庞大,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也就成为了各方的主要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正确把握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非常关键,这样有利于进行工程质量控制,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的这篇...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有的劳动者可能会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有的劳动者可能会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受到意外伤害,如果伤残情况比较严重的,是需要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有的人可能会想要在医院做鉴定,那么,如果工伤要到医院做伤残鉴定吗,需要多少费用?下面,本站我们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伤残鉴定不是医院办理的,像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向劳动...


·公司拖欠工资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公司拖欠工资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


·员工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法律都赋予了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清楚,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我们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