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预案和程序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预案和程序是什么?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患者或者患者亲属因为治病未果等其他原因,向主治医师和医院进行赔偿的要求,那么当医院中出现这样紧急的事故,医院方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那么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预案和程序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预案和程序是什么?
  1、应急预案
  (一)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三) 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四)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五)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六)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七)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2、程序
  向主管部门报告→科室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当事科室了解情况→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仍无法解决时→医疗鉴定→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工会决定
  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者一方应该怎么办呢?怎样做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法律规定的赔偿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根据我们的介绍,您应该对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预案和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有了一个基本初步的了解了吧。医院应该及时找相关的人核实情况,尽可能的安抚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的情绪,避免事情进一步的恶化,然后尽快的派相关的人员金牛星进一步的协调和调节,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情的影响。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公式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公式是什么?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公式是什么?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


·医患解决纠纷途径有哪些?
      近年来,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患矛盾频繁出现,病人不相信医生,医生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救死扶伤,是产生医患矛盾的两个最主要原因。但是我们不能放任这些矛盾的扩大,而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促进医患解决纠纷。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产生原因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


·医院怎样最快解决医患纠纷
      医院怎样最快解决医患纠纷 我国医患问题已经到了一个喷发的状态了,患者于家属跟医生之间互相的不信任。只要出现了医疗事故那么双方之间就会将这个纠纷最大化。那么怎样最快解决医患纠纷呢?一下我们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 一、医院需要正面积极的态度 1、积极应对:接到投诉后,首先与患者做好...


·医学诊断证明书范文是怎样的有哪些
      医学诊断证明书范文是怎样的 有哪些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范文 ??????? 医院 诊断证明 00001 科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地址: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就诊日期: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日期: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有...


·医疗事故如何起诉 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谁负责举证
      医疗事故如何起诉 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谁负责举证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要是因为医护人员的过失导致了损害的话,其实很容易产生医疗事故纠纷。而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处理的结果往往也是比较好的。那么通常医疗事故如何起诉?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分析解答。 一、医疗事...


·医院打针过敏问题在哪投诉
      医院打针过敏问题在哪投诉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治(医)疗费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什么样的医疗损害责任属于刑事责任
      什么样的医疗损害责任属于刑事责任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属于刑事责任 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


·广东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广东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作为南天门的广东省可谓是医疗资源之中心,接诊量数不胜数。医疗附着着医患关系,而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患关系的处理就会变得非常复杂,由其是涉及到各种赔偿项目。那么到底广东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请待我们娓娓道来。 一、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有什么?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