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如何认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如何认定国家允许民间借贷存在,因为民间借贷存在是有很多好处的,当然了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的利率,那么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如何认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样规定一方面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三、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首先,就本解释的制定原则而言,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效力,即仅限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且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不得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牟取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角度的做出的规定。本条解释沿袭这一思路。其次,尽管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资金融通多为获取利益而存在,但并不能排除一些企业之间为图谋发展而互通有无、互相扶携、互利共赢的目的。再次,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果为了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者借贷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参照合同法有关自然人之间不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视为允许对方不支付利息,对于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对于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本解释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合同履行地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种类较多,计算复杂,试图将对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统一裁判标准,确定统一年利率计算利息,后考虑一方面既应考虑利率问题统一规定,另一方面仍需尊重当事人借款合同内容及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的差异,不作统一规定。
  五、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第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六 借期内的限定,未约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所以,本条解释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释其他条款规定理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的损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解释也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当然约定还款时间没有还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法律支持的。若因此发生了纠纷,我们建议登录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更好地帮助。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的计算?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的计算?一、个人消费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客户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二)借款人风险。相关制度缺陷或建设滞后导致银行对借款人风险防范能力大大降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个人收入现金结算比较普遍, 非现金结算少, 而且...


·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债务
      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债务众所周知,债务人不愿履行债务的情况经常会出现,但也有的时候也会出现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作出了相应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债务?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债务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履...


·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债权转让关系着债务人应该向谁履行债务的问题,但不会涉及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问题,不过这毕竟与债务人的利益相关。究竟债权人在转让债权的时候是否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样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


·离婚后存在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后存在共同债务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


·股东怎样抽走注册资本款
      股东怎样抽走注册资本款?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


·打借条的风险有哪些 打借条有什么风险
      打借条的风险有哪些 打借条有什么风险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借条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一种凭证,但是打借条也存在着诸多风险。那么,打借条的风险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打借条的风险有哪些1、空白过大,主...


·债权人有哪些举证责任
      债权人有哪些举证责任一、债权人有哪些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证据规则...


·债权人怎样才能通过诉讼讨债
      债权人怎样才能通过诉讼讨债在欠债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向欠债人讨债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诉讼讨债是最后的选择,也是最为有效的讨债方式。那么,债权人怎样才能通过诉讼讨债呢?诉讼也就是打官司,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那么债权人通过诉讼讨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范本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范本 一、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移让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一、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签订后,一方面,贷款方应当首先履行义务,即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将贷款划入借款方账户或者由借款方支取现金。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情况下,贷款方往往是行政色彩很浓且财大气粗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促使贷款人按约定履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