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娃娃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您都十分清楚的知道,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子女以后的健康成长。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娃娃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抚养权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是什么?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即使达成上述子女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子女成年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在这里我们首先给您介绍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原则包括哪些,比如说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日后的健康成长。可能您对于某个地方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一方有精神病离婚条件有哪些?
      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经须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时间短或者说能治好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离婚条件的。 2、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安排,不能让其自生自灭,如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监护人照料或者在离婚后...


·起诉了是三年自动离婚还是二年?
      起诉了是三年自动离婚还是二年?夫妻关系破裂,分居两年,可以作为感情破裂,若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可依法判决离婚。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标准上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所谓的分居,即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生病在外地治疗或因出国务工等因素的影响情况下的分居不属于此情形。如夫妻...


·起诉离婚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
      协议离婚一般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而要是起诉离婚的话,则就要先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了。这就比较复杂,那到底当事人起诉离婚的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呢?详细内容,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


·丈夫和别人同居可离婚吗?
      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则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中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对夫妻财产、子女等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


·离婚三岁孩子一般判给谁的
      现实中,有不少夫妻会因为子女抚养权问题而产生争议,此时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由法官对孩子抚养权做出判决。那一般夫妻离婚三岁孩子一般判给谁的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问题,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离婚三岁孩子一般判给谁的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离婚协议不执行怎么处理
      协议离婚的夫妻肯定需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也就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对当事人的行为就会产生约束力。但有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书的情况,那么此时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您离婚协议不执行怎么处理吧。 一、离婚协议不执行怎么处理 根据...


·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彩礼
      一、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彩礼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


·夫妻分居的证据有哪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分居
      夫妻感情长期不睦,可能会选择离婚。离婚前往往会先分居,以分居为理由提出离婚的,需要证明分居的事实,那夫妻分居的证据都有哪些呢?也就是说,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分居?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分析解答。 一、夫妻分居的证据都有哪些 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父母离婚 小孩成年了可以分得离婚财产吗
      一、父母离婚,小孩成年了可以分得离婚财产吗? 不可以。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062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是怎样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是怎样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


·法院不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不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一)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