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解聘补充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解聘是指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解聘的原因用人单位是需要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的,如果非员工本身的错误导致公司解聘的话,员工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劳动合同法当中诸多的法条都对解聘了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解聘补充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解聘补充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二、《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者遭辞退可以得到补偿的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用人单位解聘是因为裁员,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是也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还有一种情况是,员工本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出于员工本人的原因,公司可以单方面解聘,并且不需要赔偿。还包括,用人单位解聘没有合理理由,这就是违法的,需要赔偿员工。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3的内容是什么?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盖房子在盖之前都会选择地基,并进行打桩,所以桩基工程是很重要的,它质量的好坏,势必会影响到房子的施工。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安全事故,是一个安全隐患。那么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呢?本站我们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了解。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


·一 、劳动合同法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 、劳动合同法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加班费比基础工资还少怎么办?
      加班费比基础工资还少怎么办?加班费比工资少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来进行赔偿,根据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在我国工伤认定后申请鉴定有限制吗?
      在我国工伤认定后申请鉴定有限制吗?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1、试用期不可以随时辞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公司可以终...


·事实上,劳动者只要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年假
      事实上,劳动者只要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年假。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么呢?此外,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没有修成年假,那在法律上,对于年休假应该如何折算成工资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


·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在现代这个社会,各种经济交易活动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其中,签订合同是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很多承包工程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很多,比如说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


·出差在外受伤算不算工伤?
      出差在外受伤算不算工伤?出差在外受伤算工伤,出差是属于工作的时间,所以应当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规定认定成为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作性伤害,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有如下鉴别:“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八)因公...


·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工资怎么计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


·一、补签劳动合同有效期是由双方来协商吗?
      一、补签劳动合同有效期是由双方来协商吗? 1、实际用工之日为补签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是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实行过试用期的,不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