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说有时候我们刚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可能出现一些意外的情况让你解除合同。那么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适用于那些方面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再做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适用的方面还是很广泛的,且他与我们的干系还是很密切的。万一以后你遇到了这种情况,相信看过这篇文章后会给你一定的帮助。如果情况实在复杂,您可以去找到专业人士求助。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内容有哪些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的建筑过程中,钢结构作为一种建筑结构类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之后的工程建设影响十分重大。所以钢结构工程质量的问题不可小趋,需要我们特别关注。我国也制定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我们将为您介绍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


·工商股东变更手续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工商股东变更手续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工商股东变更手续的办理流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


·进行工伤鉴定是市劳动局吗?
      在建筑工地上,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明确伤残情况,工人要尽快的申请工伤鉴定。这样,等工伤认定书出来后,工人就可以向建筑单位要求赔偿了。如果是自己申请的话,首先得知道负责工伤鉴定的部门是谁。那么进行工伤鉴定是市劳动局吗?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做个了解。 一、进...


·员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用人单位如果缴纳社会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 1、治疗工伤所支付的医药费和康复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住院伙食...


·本溪市劳动局工伤鉴定怎么赔偿?
      本溪市劳动局工伤鉴定怎么赔偿?受工伤后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鉴定确定等级。一共分为十个等级,所获补偿不同,但一般是按平均工资乘以月份数计算,一级是最高等级,十级最低。由于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由单位缴纳的,所以职工个人无保险也可获得工伤赔偿。以下是各个等级的工伤赔偿待遇: 一...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质量是指产品适量,只有符合只要要求的产品才能安全食用、使用;所谓工程质量是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投入市场使用的工程一旦由于质量问题问题发生事故,则不仅会到来财务损失,也会对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但这些都是对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


·加班小时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加班小时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加班小时工资计算方法主要是: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纠纷是近年来时常发生的事情,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非常高。当建筑工程发生纠纷又无法通过调节解决时,就要寻找相关律师寻求帮助了。北京关于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类问题的律师有很多,今天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供您参考。 北京市...


·2023工伤鉴定新规定是什么
      我国为了规范工伤鉴定的鉴定流程,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国家对于工伤鉴定要求各鉴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则。同时,在下文当中我们特地为您介绍了一下2018工伤鉴定新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您在了解过后,对于工伤鉴定部门的工作也能够进行监督,同时万一遇到这种事情,自己也知道应该怎么...


·承包商施工索赔有哪些情形
      承包商施工索赔有哪些情形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