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年工伤鉴定等级一级的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局鉴定工伤等级,会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毕竟鉴定书上面写的工伤等级影响到工人最终拿到的赔偿款金额。像一级工伤和二级工伤,对应的赔偿金额差不少。从严重程度上看,一级工伤最为严重,受伤职工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2018年工伤鉴定等级一级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来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工伤鉴定等级一级的标准是什么?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二、一级工伤伤残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一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百。
  
  三、申请工伤鉴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1、有限期限,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员工本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
  
  2、注意材料齐全,需要材料有有首次病例,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伤认定申请书。
  
  3、在书写工伤认定申请书时需要写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过程。
  
  4、如可能存在纠纷,请保存好原件以及收集证据保存。
  
  综上所述,劳动局对受伤工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符合一级工伤标准,则在鉴定书上面写清工伤等级是一级。在赔偿方面,一级工伤赔偿款最多,其中伤残补助金就相当于工人月工资的27倍,这还不包括伤残津贴、失业补偿金等。
  
  


·膝盖骨折工伤认定级别属于几级?
      在员工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向劳动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结果出来才能进行工伤鉴定从而拿到用人单位的赔偿,这是受到工伤后索赔的流程。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会对劳动者所受工伤进行分类,膝盖骨折工伤认定级别属于几级?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膝盖骨折工伤认定级别属于几级?...


·一、法律规定多少岁算童工?
      一、法律规定多少岁算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工地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只有付出劳动,才能够获取生活的物质,享受精神的快乐。但是,当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幸遇到了伤害,这是无疑是最难过的,但是我们可以依法获得工伤的赔偿,减轻工伤药费的压力,促进身体健康的恢复。工地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


·工伤鉴定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
      工伤鉴定是职工在遭遇工伤以后必须经历的一项程序,工伤鉴定结果对于工伤赔偿金额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很多职工在受到工伤以后十分着急进行工伤鉴定,那么工伤鉴定要多长时间呢?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 一、工伤鉴定要多长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1、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赔偿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方便当事人仲裁,方便劳...


·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
      工资是员工生存的依靠、是他们工作的最大动力,也是用人单位众多义务中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可在实践中,不少员工并不是很清楚工资的组成。那么,在工作的过程中,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


·故意伤害误工费该怎么计算?
      故意伤害误工费该怎么计算?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


·员工强制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分为两种
      员工强制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如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如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一、经研究确定征地拆迁范围 会商相关部门制定最终征地拆迁范围。(此项工作由拆迁部门负责) 二、征地前期摸底调查 (一)经研究确定拆迁范围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及其它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


·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一、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