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现如今,人们对于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很了解,而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的利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是权力,而权力往往就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具有获得经济的途径,那么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由于我国对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等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及存在有效需求,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其会计核算必须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1. 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2. 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3. 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4. 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5. 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6. 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7. 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业务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应通过“生产(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现行企业中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清产核资中按规定估价,并经批复确认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土地;(2)1993年开始的清产核资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该情况企业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价值上不计提折旧。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企业出让取得、市场购买取得、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该土地办理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如该土地是早年出让取得的,摊销年限应是原规定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三)土地使用权减值。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性和国家实行的管理制度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可能性较小;产生减值时,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筑物在内的房地产,此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论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灭失。
  1. 建造开发。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2. 转让。根据建设部第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抵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形式均为转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严格限制炒买地皮和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综上所述,我们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其中两条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的根本。您对于其他有关使用权的处置等问题的了解更可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2023台州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台州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土地...


·买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买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买房子是家里的一件大事,需要全家人小心又谨慎的考虑有关房子的各种因素,同时也会遇上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房屋产权的问题,房屋土地使用证的问题,都会成为您买房要考虑的一个因素,针对房屋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是真的没有土地证。另一种是土地证丢失没有补办。那...


·房地产行业是中国所有行业中最重要的行业之一,随着城镇化的发展
      房地产行业是中国所有行业中最重要的行业之一,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还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它肯定还将是商业银行非常重要的一块业务。房地产行业岁需要的资金也是十分庞大的,往往要借助贷款来完成项目的建设。那么房地产开发贷款怎么办理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


·民法总则征地补偿是否有规定
      民法总则征地补偿是否有规定虽然国家近几年来城乡改造的步伐在不断的加快,但是在这一过程当中,我国公民和拆迁方也因为征地补偿款项的相关问题而引发了不少的纠纷。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公民认为拆迁方给自己的拆迁款项不合理,关于征地补偿,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是有所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利息是多少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利息是多少?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作为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是很少的,其在开发商品房的时候需要向银行贷款。这也是房地产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另外,发行股份、发行企业债券等都是融券手段。对于企业而言,利息是必须要考虑的。那么,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利息是多少?下面我们听听...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绝对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对私人而言享有的则是土地使用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权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被当做物权,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一、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


·企业土地使用证过户如何办理?
      企业土地使用证过户如何办理?企业通过发展多方面产业提高自己的经济发展,那么对于某些想要放弃的地产可以通过将土地过户给他人,因为国家对于土地登记使用严格记录,而且土地使用证是最重要的凭证,那么企业土地使用证过户如何办理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


·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西近年来的各种大型建设不断发展,很多新的建筑物都是在原先的土地上进行改建的。在政府向人民征地进行规划和建筑时,广大人民群众对征地补偿是需要做一些了解的。关于征地补偿,根据征地的不同,补偿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如果征地时,有地上附着物,地上附...


·政府征地违法怎么处理?
      政府征地违法怎么处理? 一、政府征地违法怎么处理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


·河源楼盘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规定?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居民却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土地的使用,也是有年限的,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居民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也会获得楼盘地下的土地的使用权。那么,河源楼盘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规定? 一、土地使用年限都去哪儿了? 1、房产建造周期过长从开发商获得...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