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企业裁员的程序
  
  企业依据《劳动法》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三十日内,与占全部职工人数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
  
  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员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
  
  通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裁员的事情。企业在裁员的时候不是单方面自己决定就可以了,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公司的全体职工说明企业裁员的原因,并且对于企业裁员的方案和原因,需要向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比如说企业经营困难,破产需要裁员的等这些情况。
  
  


·长沙工伤鉴定头痛头晕可以鉴定吗?
      长沙工伤鉴定头痛头晕可以鉴定吗? 头痛头晕是可以做鉴定的,只不过鉴定的结果可能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


·辞退员工补偿金最多赔多少钱?
      辞退员工补偿金最多赔多少钱?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12个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劳动合同的管理方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追究的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由单位提供格式文本,法律规定的条款必不可少,确定的权利和和义务应尽可能具体,合同条款不要产生歧义,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条款...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协调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关系,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允许那些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修建水利水电工程,并且在修建完成之后,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有哪些
      通常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来进行申报的。当然,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作为受伤的劳动者其实也是有权申报工伤。但此时主体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不一样。那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用人单位申请工...


·哺乳期被辞退赔偿基数怎么算才合理合法
      国家为了保障妇女权益,提高生育率,对产假的时间做了适当的延长,但是与此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增加了相对于的负担,有的企业就不愿意录用女性职工,甚至在哺乳期对女职工做出辞退。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相关规定1、我国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国家法规明文规定在女性怀孕、生产、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擅...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说起童工,可能大部分人都与未成年工区分不开,其实对于童工主要是指那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工则是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童工,禁止用人单位雇佣,那要是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骨折工伤可以赔多少钱?
      在一些生产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规定,发生工伤后,应该由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有经过工伤认定,才能确定职工的工伤等级,为下一步的赔偿做好准备。那么骨折工伤可以赔多少钱?下面我们简单为您介绍下相关知识。一、骨折工伤可以赔多少钱?发生工伤事故,用...


·员工突然发病算不算工伤?
      员工突然发病算不算工伤? 一、员工突然发病算不算工伤? 如果是职业病的才可以算工伤,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


·黑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新标准是?
      黑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新标准是?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