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行医罪为何修改?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非法行医,在我国指的是没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就从事医疗活动,对于这种行为,我国进行严厉的打击,也在刑法上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这个罪名,实际上是经过了修改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行医罪为何修改?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重新界定非法行医,明确犯罪行为构成
  
  据最高院网悉,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具体内容
  
  《决定》明确,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决定》,《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首先想要了解为什么进行修改,必须要知道修改的内容是怎样的,非法行医罪的修改内容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的规定更加的明确具体了。其次就是修改的原因是为了更好的适用刑法来打击犯罪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是怎么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医患纠纷中,我们时常会见到由于医疗器械故障而引发的案例。医院表示,医疗器械问题不是他们的问题,从而推却责任,而患者面对这种情况也无能为力,因为医疗器械生产的公司一般在外地,并且也很难取证。那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


·非医疗过失纠纷的概念
      非医疗过失纠纷的概念当前医患之间的纠纷出现更多的今天,就需要当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该注意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下面我们来介绍非医疗过失纠纷的概念相关内容,您一起了解下。 一、非医疗过失纠纷 是...


·医疗纠纷中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的连带责任是什么一、相关概念介绍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


·处理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哪一个
      处理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哪一个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具体如下:1、医患双方自...


·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医疗过错如何判定?
      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医疗过错如何判定?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 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过失...


·医疗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受到损害的患者及其家属作出相应的赔偿。这其中就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那么您知道医疗事故医疗费怎么赔偿吗?而医疗事故误工费又该如何计算?我们在本文马上为你做一一解答。 一、医疗事故医疗费赔偿怎么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


·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
      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 一、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 认为只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说法源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现已废止。该《办法》将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医疗事故,而对未...


·医疗费
      医疗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常见的医疗纠纷解决4种途径是怎样的
      常见的医疗纠纷解决4种途径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在很多地区很多医院都曾发生过,给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国家和各地区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医疗纠纷解决办法,也给出了具体的医疗纠纷解决4种途径,您可以参照具体的解决途径进行医疗纠纷的解决,缓解医患关系。但是都哪些解决途径...


·工伤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在我国因工受伤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因工受伤的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也有轻重之分,轻的可能还能继续在岗位上工作,重的比如残疾等情况,可能就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那么,在这种员工遭受工伤的情况下,工伤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详情参考下文。 一、工伤后单位有权调岗吗 ...


·酒后肇事逃逸医药费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酒后肇事逃逸医药费保险公司会理赔吗?酒后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医药费,交强险条款里面没有就肇事逃逸不赔的免责条款。交强险条款规定: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