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网络造谣诽谤罪怎么进行定罪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网络造谣诽谤罪怎么进行定罪
  
  我们现在处在一个网络极度发达的社会,市面上有很多的社交平台软件。这就创造了一个网络造谣的好地方,近年来我们可以听到许多的人都受到过网络造谣的伤害。那么怎么定网络造谣诽谤罪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了学习了解一下,一起往下看吧。
  
  一、网络造谣诽谤罪怎么进行定罪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三、公诉条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四、如何认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
  
  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
  
  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五、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对于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怎么定网络造谣诽谤罪的相关的法律条例,其实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上述的文章知道网络犯罪一般不是一个人就能成功的。这里面少不了网络大众的推波助澜,很多的局面都是一大群跟风的人一起造成的。但是如果定罪的话也只能找最开始的那个人。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法律规定监狱减刑几年一次?
      由于违法犯罪行为进了监狱之后就是要对人进行改造,希望出狱之后可以做一个正直的好人,但是被判刑几年不一定就要待到几年,监狱中也有减刑的规定,如果表现好的话是可以获得减刑的,法律上规定监狱减刑几年一次呢,还是每年都有减刑的措施呢,我们于下文中整理了关于减刑的规定。 一、在监狱如做什...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有的时候,虽然表面上看行为人的某一个行为确实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按照规定此时就应当数罪并罚的,但实践中往往却没有进行数罪并罚,那法律中规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


·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怎么判罚?
      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怎么判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不管是行为主体还是对象都是比较特殊的,其中要求刑讯逼供的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对象则是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存在一定的暴力性,往往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造成损害。那一般常见的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


·2023山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


·当拒执罪被判之后还需要还钱吗?
      现代社会存在大量的经济交流,那么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经济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最多的就是借钱不还了。对于这种民事案件,国家有相应的法条“拒执罪”。那么被法院判决拒执罪被判之后还需要还钱吗?对于这种问题,我想大部分人都不了解,那么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拒执罪被判之后还需要还...


·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1、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


·诈骗达到多少金额构成刑事责任
      诈骗达到多少金额构成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遗弃罪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救济,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会构成遗弃罪,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什么情形下才算是构成了遗弃罪,遗弃罪起诉需要什么证据呢,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 一、遗弃罪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遗弃罪属于自...


·过失犯罪的主体主体有哪些
      过失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有哪些(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区别是什么
      一、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区别是什么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区别是无罪辩护就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但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轻罪辩护是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杀人罪,辩护故意伤害罪。 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