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珠三角律师
 

珠三角律师


  •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也有学者把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我 们认为,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
         凡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关于言词证据我们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


  •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须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

  • ·离婚协议书中“净身出户”如何理解的问题
        “净身出户”,是指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因此,一方在离婚协协议书中自愿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从文义上理解,就意味着其自愿放弃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将争议财产约定归被另一方所有,但双方离婚时,一方就已经知道其存在,并且办理了登记,应属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争议财产亦由另一方占有、管理、收益,因此,一方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时,就包含了不能带走争议财产的意思。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委托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一)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


  •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怎么办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 ·劳动仲裁的反诉
        所谓反申诉,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依据同一仲裁程序对申诉人申诉,仲裁庭对反申诉人的申诉与申诉人的申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消申诉人申诉目的的制度。它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反申诉只能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提起;第二,反申诉必须向受理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第三,反申诉应当在仲裁辩论程序终结前提出;第四,反申诉的申诉事项与申诉的申诉事项必须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审理当事人的其他民事争议没有区别,同样有反诉的规定。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


  • ·法庭辩论应当如何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 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 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 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


  •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
        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非法侵入住宅的设立主旨,在于保护住宅成员的安宁,故只有以危险方法或怀有恶意进入住宅时,才构成本罪。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我国刑法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犯罪,而不是扰乱社会秩序或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也在于此,其立法意图并非是仅仅保护住宅本身,而是保护与之密不可分的住宅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虽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直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侵害,但住宅居住安全权利,直接关系到


  • ·房产证署名的法律后果
        

    1。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这种情况,房屋被认定是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首付款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的话,虽然“准婚房”还是被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外地法院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2。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此种情况房屋被认定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要求父母返


  • ·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和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同居关系的财产中,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其次,就是共同购置物。如今流行按揭购房,对这种价值大,对双方影响大的物的分割,又存在许多的问题。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如果这按揭的期限未满,所有权还没有完全取得(下面我称这种所有权为“准所有权”),又怎么来分割呢?我认为可以分三种情况来讨论。(1)如果双方都主张对房屋的“准所有权”,则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其他的住房等情况来考虑,适当照顾经济地位弱的一方。如果双方经济地位相当,可适当照顾妇女一方,但一方一旦取得房屋的“准所有权”,应给予已


  • ·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1.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 2.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未达到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程度 3.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转账,虽然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凯利公司的偿债能力,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


  • ·合同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诉讼主体的确定
        实际案件中,合同虽是建筑公司订立的,合同履行中却是个体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中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对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作出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应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但根据当事人起诉自愿原则,债权人也可只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单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 挂靠


  •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大陆居民怎样继承香港亲属遗产
        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n


  • ·对诉前停止侵权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在规定的十日内向做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被申请人提请复议,应当向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做出细致认真的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准备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诉前停止有关侵权的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


  •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违约金;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强制履行;

        第四,定金;

        第五,其它补救措施。


  • ·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如何继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来料加工协议书(轻工)
          编号:EMT_____号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于____
      
      为发展双方在渔网生产方面的友好合作,增进中日两国人民友谊,中国××渔网线厂,地址:____市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日本国____制网株式会社,地址:日本兵库县赤穗市中;电挂MARUMAKO; 电传5778875MOMOI-AJ(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省分公司(地址:____光路____号,电挂,0675或-“INDUKT”KW-ANG GHOW电传号码44079KCABCN的协助下,双方代表就渔网来料加工业务问题,经过____年__月、__月和___年__月在____进行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总则
      
      1.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渔网所需的全套设备及必须的零部件,以及扩建厂房建筑安装用的钢材、管道和货车(具体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二),全套设备分新旧


  • ·过了申请执行时限怎么处理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两个问题: 1.如何判断是否超过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实践中,曾有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毕竟与诉讼时效有所区别,申请执行人在两年期间内如果仅仅是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并不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两年内向被执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构成时效中断,并非一定要向


  • ·劳动仲裁中的主体
        第一种,是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相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在正常情况下,劳动用工机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和必然。在这里,只要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则无论何种劳动争议案由,该用人单位均毫无疑问地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企业是制定其本单位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录用、辞退职工办法,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规章制度的权利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该规章制度分别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笔者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有法人资格才有上述用人用工权利;有上述权利必是具有法人资格,但因现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有例外情况,但因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休的具体规定,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重申一下。 第二种,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相一致的情况,这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动用工制度不够健全的


  • ·刑事诉讼代表人具备的条件
        由于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行使单 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单位被告人的相关诉讼义务(接受刑罚的义务除外)。因此,并非什么人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只有具备一定的必备条 件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未曾参与单位犯罪活动。如果参与了单位犯罪活动就具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充分有效地代表被告单位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如 果单位诉讼代表人参与了单位犯罪,则其个人利益与单位整体利益之间就存在着冲突,此时诉讼代表人有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单位整体利益,不利于对单位利益 的维护。因此,单位犯罪中刑事诉讼代表人必须没有参与单位犯罪活动。 (2)熟悉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基本情况。单位犯罪中刑事诉讼代表人必须是单位内部的高级职员,具有较高的职务和身份,熟悉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惟有如此,才能


  • ·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关于“如实供述”,是指实事求是的、客观的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陈述。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大小所进行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将来的判决结果有利于自己,而故意歪曲事实,在关键情节上蒙骗司法机关,为自己开脱,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开始不如实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直到法院宣判的,应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自首。但对于开始不如实供述的,后又如实供述直到法院对其宣判时,能够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构成自首的问题,《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 ·二手房中的车位、绿化问题
        车位,抢位的尴尬。一些房龄较长的二手房小区没有建设地下停车场或专门的车位,小区空地或邻近街道便成了临时停车场。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有限的空地完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抢位成了车主们面对的最大尴尬。晚上晚归,要担心自己的爱车没地方停。所以对于有车族来说,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该小区内的车位情况,顺便也要了解小区周围停车场的信息,以防万一。 绿化,空中的花园。绿化面积是新建楼盘验收的标准之一,但这一标准在二手房市场中并不通行。按照有关规定,旧住宅小区绿化面积一般不低于25%,但一些旧住宅小区只有很少面积的绿化,绿化植物也只是当年流行的单一的万年青,有些甚至完全没有绿化。这类二手房多出现在寸土寸金的市中心地区,以老房子居多,有了大环境的地段优势,小区内的环境自然牺牲不少。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